温州市 | 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履职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规则,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与服务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监督和评价机制,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管理人工作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适用本办法。
本会会员办理预重整案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配合人民法院动态管理】本会协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严格、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考评机制,逐步建立管理人评价档案,协助推进管理人履职动态管理,逐步完善并实施协会内部考评机制。
第四条 【考评原则】本会对管理人履职的考评注重工作质量、成本和效率,配合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职工作的考评和管理,督促管理人履职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管理人履职考评
第五条 【考评委员会】建立协会内部管理人履职考评机制,设置考评委员会,委员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中推选产生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业务部门或司法技术部门的法官或其他人员可列席考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考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或联合有关部门对管理人履职进行考评:
(一)人民法院提供的个案履职问题或管理人履职问题,如长期未结破产案件;
(二)债权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机关投诉或举报管理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向本会反映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行为;
(四)本会发现管理人及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本会考评的管理人履职内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对于本会的考评行为,本会会员有义务配合,并按照本会的要求配合调查和改正。对本会的考评要求,本会会员有权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应证据。
第八条 【考评程序】考评委员会在收到法院或其他主体提交的相关问题后10日内启动考评程序,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向本会会员公示。本会会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考评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考评程序中的期间规定,经本会会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考评涉及相关材料应存档保管。
经考评采取相应措施后,考评委员会应将考评结果报温州中院备案。
第九条 【回避规定】考评委员会成员与被考评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评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奖惩机制
第十条 【奖惩原则】本会对管理人的奖励或惩罚应坚持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本会会员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十一条 【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或联合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人年度个案评价优秀比例或数量位居前列的;
(二)管理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三)本年度会员单位缴纳会费位居前列的;
(四)主动参与法院或管理人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会务保障的;
(五)积极举办破产法实务研讨或理论研究方面沙龙、会议、讲座等活动的;
(六)在本市外的地区办理的破产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办案数量位居前列的;
(七)公开出版破产法方面书籍,发表破产法方面文章的;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论文写作活动的、各项调研任务的;
(九)认真完成法院或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各项调研任务并受到表扬的;
(十)参加全国性、地区性破产法实务研讨或理论研究方面沙龙、会议、讲座等活动,作主题发言或提交论文并获奖的;
(十一)办理的破产审判案件被评为全国性、省级、地市级优秀、典型案例的;
(十二)本会会员机构成员个人受到全国性、省级、地市级有关破产审判的表彰奖励的;
(十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若本会会员受到人民法院通报处罚的,不得在通报处罚年度内按照本办法参评奖项荣誉,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考评委员会适当延长或缩短参评期间。
第十二条 【惩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提出改正意见,并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及犯罪或其他需要提交法院或其他单位处理的,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线索处理。
(一)年度内人民法院给与的个案评价有一件不合格的;
(二)年度内人民法院给与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试行,由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