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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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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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一、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或者依法登记的人。2.形式意义上的股东,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或者依法登记的人,而未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3.原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但能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股东。

二、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权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特别规定

1. 前置程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书面答复。

2. 目的正当性。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其目的应当正当,为了防止股东借查阅之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 委托查阅权。经人民法院判决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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