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本期解析的是诚信原则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将从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劳动者存在虚假陈述不支持所有年休假、就同一事实变更诉请反复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等角度进行解析。
本期目录索引
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三、劳动者存在虚假陈述不支持所有年休假
四、就同一事实变更诉请反复诉讼,滥用诉权
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对其诉求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这不仅符合公序良俗,而且亦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而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本质上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裁决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及诉讼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2016)鲁04民终1642号】
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为,在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下,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基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果原告举证证明了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举证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如果每一方举出的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某一事实存在的论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可靠性更高,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即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其最终所证明的结果能达到一般具有普通常识的正常人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性或确信程度就够了,并非要像刑事案件要求的那样,必须达到按情理无可置疑的证明标准。就本案而言,原告L庭审时提交的被告A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出具的拖欠2015年工资的处理办法中亦明确载明被告A公司下欠其2015年部分工资合计90000元,并允许原告L在滕州兴盟国际商城工地欠款37000元、内蒙古呼和浩特汗府工地欠款38000元中催要收回款项中予以冲抵。原告L自认对上述款项分文未催回,被告A公司亦未能举出原告L催回欠款具体数额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A公司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因而本院对被告A公司至今仍下欠原告L劳动报酬900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这不仅符合公序良俗,而且亦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还要符合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而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本质上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裁决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及诉讼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亦有规定,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2017)鲁0481民初3326号】
三、劳动者存在虚假陈述不支持所有年休假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L2018年年休假申请单已经被L认可,可以看出L诉称2017-2019年均未休年休假系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给予否定评价,降低其言词陈述的可信度;同时,为制裁虚假陈述、滥用诉权行为,大力提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予以平衡双方利益。在此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可以确信“L2019年年休假已休”的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此,对L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二审被改判支持2019年年休假)【(2020)皖07民终838号】
四、就同一事实变更诉请反复诉讼,滥用诉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上诉人本应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变更诉请反复诉讼,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相驰,应当予以谴责。综上所述,栾英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0)冀05民终1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