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有些账号先赚取流量,再变身电商的套路?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04-13 08:51算不算侵权?近日,73家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对侵权行为说“不”。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份声明?透露出怎样的信号?又将为短视频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促进版权产业有序发展,构建良性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新闻1+1》连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共同关注短视频盗版问题。影视公司发声明 是正义?利益?还是权益?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份联合声明所有的发布者,都属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们发表联合声明是在依法维权,是一个正义之举,同时也是在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长短、不谈多少,必须尊重他人著作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什么样的短视频作品涉嫌侵权?依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无论长与短,也不论使用的多与少,只要你用了别人的创作成果,也就是说相关作品,那就必须得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如果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内,则另当别论。除此之外,特别是有商业目的的经商的使用他人的作品,要事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必须署名,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同时要支付报酬。短视频“搬运工”,究竟怎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1.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本身投入了大量资金去进行视听作品创作,应该有一定的回报,而有的短视频平台的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短视频作品都不经授权同意,而是把整个利益都留给短视频平台和主体,那投资人是无法得到回报的,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2.短视频切条改编等行为存在不尊重原创现象。短视频在去切条,或者选择改编别人的视听作品时,有时也会有恶搞,或者篡改和歪曲的嫌疑,这种时候对于影视作品原著作权人的理念和价值观也有一定影响。所以要规范著作权保护,应该让著作权人自己来行使,他究竟用什么样的模式来进行传播。谁该为侵犯版权问题担责?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说得直白一些,谁在这里盈利最大,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最多。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社会公众这三方面,法律都有可追究责任的空间,但 实践中更多的是追究平台的责任。因为平台影响力大,也是最大的赢家。但目前来看,《著作权法》里也给了平台一个空间,如果平台不是明知的,而是属于商业模式使然,由个人或公众号上载了这些东西,日后可以由权利人去通知平台删除,如果删除了,平台可以免责,但如果平台执迷不悟,可能会承担非常严格的责任。另外,如果是一个特别知名的一种作品,平台就不是属于“应知”了,而是属于“明知”,明知道这个作品是未经授权就去传播,平台应该有主动审查的责任。面对海量的短视频二次创作,一对一授权不现实,那又该怎么办?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保护影视版权没毛病,但也要为二次创作留由空间。这个问题也是全世界在著作权保护上困惑的问题,大家都在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互联网时代或信息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不太可能。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尝试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权限,可能会引入延展代理。此外,也会通过版税机制,也就是不用事先获得授权,只要你用了别人的作品,就有缴纳版税义务。同时还有一些其他模式,比如开放授权等等,当然所有方式的探索尝试,最终还是要尊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让权利人的投资得以回报。如何看待有些账号先赚取流量,再变身电商的套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目前一些营销号的现状是拿着别人的作品,或别人的知名度来推销自己的东西,还有的把未经授权的图书拿来在公众号上引入,甚至推销盗版图书进行盈利,这种情况明显是违法的。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市场,其实也和现在社会快节奏的生活,大家都愿意看短平快的东西有关,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需求,都必须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怎样进一步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张平: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这次的修订,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1.扩大保护范围。比如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2.加大保护力度。引进惩罚性赔偿,除了正常民法填平原则,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给予惩罚性一到五倍的赔偿。这样就有可能加大打击力度,起到对侵权人的威慑作用。期待新的《著作权法》实施,能够更加规范著作权保护市场。当然,类似侵权行为暂时不会一干二净,就像这个市场、这个社会一样,不可能杜绝犯罪,但形势会越来越好。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