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出租车经营权,非吸近900万

知识普及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且意图还本付息,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大小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要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就构成犯罪。

【提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多,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准确识别非法集资行为,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远离非法集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遇到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来源:“永泰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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