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争点】发包人将未竣工验收的未完工程...

【问题争点】发包人将未竣工验收的未完工程交给第三方续建的,承包方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不以施工合同有效、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

【裁判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长荣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在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时,余干管委会即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续建。因余干管委会欠付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长荣公司就其承建工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上述规定。

3. 余干管委会以案涉项目建设至今未竣工验收为由,主张长荣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案涉工程系余干城西创新创业产业园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余干管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项目为公益设施,故其关于案涉工程具有公益性,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财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上涉及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几大核心问题,同时也是争议比较激烈的问题:
第一,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第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须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

本案一审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进行阐释。
一、通过目的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主旨。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
二、通过文义进行阐释,以明确适用该条的条件。法院认为:规定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诉讼前实际已终止,余干管委会尚欠长荣公司工程款未支付,故长荣公司诉请对未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予以确认。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综合全案来看,本案一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认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案施工合同被认定为为无效)。这一点是两级法院在裁判时隐含的裁判意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余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5号,2020年10月29日,审判人员:张爱珍 杨春 王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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