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定要均等分配吗|林教头普法谈继承编司法解释004
林教头本篇提示
“林教头普法”平台将持续邀请专业律师写系列普法文章,本系列推出的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系列普法文章,让老百姓通俗易懂新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此次邀请到深圳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冰律师用数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读继承法律与老百姓生活的各种关系。
今天我们来讲《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很好理解,我们上一篇(价值百万的房产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给了水果摊主,又给家人签订了遗嘱,房子要给谁?|林教头普法谈继承编司法解释003)讲到,继承一共有三种方式,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承次之,最后是法定继承,今天这一条前半段讲的就是遗嘱继承,后半段就是法定继承。在遗嘱不能覆盖到被继承人所有遗产的情况下(也就是遗嘱并没有把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都包括,有没有包括的部分财产),就可以适用这条规定,对未被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均等,不因性别、年龄、婚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是继承的一般情况,当然,在很多时候,因为各种因素,是不会完全均等分配遗产的。接下来的四条,讲的就是何种情况下,不会均等分配遗产。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要予以照顾,必须要同时满足“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注意,是特殊困难而不是一般困难,继承人生活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这种情况就是特殊困难。同时还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如果有劳动能力,是不应当予以照顾的。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条规定也是鼓励尊老养老,但在实际中也不乏这种情况: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这种情况就不适用本条规定。这条要注意和上面的用词的区别,上面第(2)种情况,用词是“应当”予以照顾,而本条用词是“可以”多分,这用词的差别就在于,用“可以”就不是必须,而“应当”就是必须。注意下面第(4)点用词也是“应当”,第(5)点用词是“可以”。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于情于理都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过在实际中同样也存在特殊情况: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继承人客观上并没有扶养被继承人,但是在分配遗产时,一般不会适用本条规定,使该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协商同意即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继承人间协商一致,当然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之前的一篇文章也讲过一个最高法的案例,(为什么有法定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获得第一顺位继承权?最高法院案例揭秘!),本案中,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某翔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