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请射”、“理认”制度
宋代由于推行比较彻底的土地私有政策,不仅地权的流转时间快、形式丰富,而且调整地权取得与流转的法制也更加丰富化、体系化。宋孝宗时的袁采曾指出:“宫中条令,惟(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综观宋代法制,其调整地权取得的“请射”、“理认”制度。
中国古代的改朝换代总是通过战争来实现的。战乱势必带来大量业主的流亡,造成大量的弃田和荒地。关于弃田和荒地归属问题的处理,宋之前的各代在开国之初多采取宣布弃田和荒地为国有,或将其分封、或赏赐、或按均田法分给农民经营。宋代一改前朝将弃田和荒地一概收归国有的做法,承认与保护现有耕种者对土地的权益。为了平衡弃田和荒地的现有耕种者与原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宋代制定了“请射”、“理认”制度。
“请射”是指弃田被经营者开垦耕种、经营了一定年限后,该经营者通过法定程序可以获得一种对抗原业主的地权。“请谢”制度源于五代时期,后周太祖显德三年(955年)的诏令就确立了弃田按取得时效归属私人所有的时效原则。宋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年诏曰:“限诏到百日,许令归复,违者弃土,许他人承佃为永业,岁输税调,亦如复业之制”,规定违限百日即为弃田,他人可以占有耕种并缴纳税赋,视同复业。宋仁宗天圣初年(1023年)下令:“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减旧额之半……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税五年减赋一半,期近不至,听他人得耕。”这是宋初的规定,这时的规定还未涉及地权的变动,且时效较长。
“请射”制度明确规定于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的诏令:“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根据这一诏令,以“请射”方式获得地权的条件为:(1)弃田即产业已脱离业主控制呈游离状态;(2)产业脱离业主满三年,即“请射”人已实际控制该产业满三年;(3)履行了法定手续即向主管官府“请射”(请求登记确认地权);(4)原业主十年内不履行“理认”手续。“请射”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脱离原业主控制的地权的主客体游离状态,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对弃田和荒地的有效利用,从而加速地权的流转,推动封建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
与“请射”制度相对的是“理认”制度。“理认”指对自己产业失去控制的原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仍按法律规定保有其地权的一种制度。“理认”的期限有两种,短期为三年,长期为十年。所谓三年期限,是指原业主在三年内不需要任何法定手续即可自然保有其法定权益,恢复其对已失去控制产业的地权。所谓十年期限,是指原业主需要经过法定的“理认”程序,来对抗三年期限届满而又不满十年期限这一段时期内他人“请射”该产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从而恢复其对失控产业的地权。
“请射”、“理认”制度实际上是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即第三人通过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限即可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南宋时期即已趋于成熟且成为民事权利流转的一项制度,说明我国宋代民事法律的发展程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