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监护监督:成年监护中的那些事儿

日前,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例看似稀松平常的监护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监护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特定人员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这篇判决文书以判项的形式首次明确了监护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式,是我国成年监护法领域中富有意义的一次司法探索。

监护监督

当前争夺监护权的事例屡见不鲜,为何承办人员要采用创新措施?措施新在何处又有何意义?相信对监护法不了解的朋友们一定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不过在深入研究本则不普通的案件判决之前,不妨先简单了解一下“监护监督”。

01、监护监督是什么?

上回咱们曾提到过什么是成年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点击跳转:民法典学习笔记——意定监护的“是是非非”】

简短地说,监护就是一种补正行为能力残缺的辅助工具,而监护监督则是确保监护正常运作的配套机制。

举例说明:

这样来介绍可能还是很难理解,我们不妨沿用上回“射箭”的例子来打比方:

裁判给射箭爱好者准备了各式各样的辅助工具,让我们在年老或者遭遇意外后也能够借助工具开心拉弓、射中靶心。但是这些辅助工具都是刚投入市场,未经充分调试和验收(注:监护人未接受监护培训),偶尔会造成弓弦都崩掉的尴尬局面(注:监护人不能有效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所以裁判认为有必要对辅助工具再上一道时时监控的保险,裁判要求一个第三方在我们拉弓射箭时蹲在我们附近,两眼紧盯着辅助工具,一旦出现了质量风险就举手向裁判报告。

称职地蹲在我们附近的第三方就是法律上的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对于被监督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作出法律行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事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范围广且职权大,而我国成年监护基本上仍是家庭监护,如果一旦发生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则极具隐蔽性,人民法院也难以及时探知。所以具备预防纠正制止功能的监护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02、监护监督的现状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也建立了监护监督机制,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若干主体在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陷入危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举例说明:

我们可以继续打比方来理解,走过路过的朋友和蹲在附近的第三方发现辅助工具“已经”把弓弦崩坏了的时候,可以向裁判举手并大声报告,要求裁判更换新工具。通过这个类比我们可以理解到,我国民法上的监护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机制,也即是一种损害已经产生而进行制止的监督机制。

咱们传统文化中有一句名言说得特别好,“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也就是说预防功能是要优于制止功能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很多法院都看到了这一点,纷纷在判决书中说理部分指出“监护人应当接受近亲属的监督”,有的还更进一步地指出“监护人应当制作日常开销的账目,以便日后公开”。这些举措就是试图建立事中监督的司法探索与尝试。部分法院还借助共同监护的力量试图实现预防功能,也就是指定多个监护人并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要求监护人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那么这样的机制也可以用给弓箭安装两套辅助工具来理解,一套出了问题、另一套能够立马发觉。

03、本案中确立了哪些监护监督措施?

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既有的司法探索经验难以在本案中简单复制。本案中各申请人彼此之间矛盾非常尖锐,互不相让、互不信任,虽然都为一母同胞但很难心平气和地进行合作。如果人民法院只单纯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监护人,那么其余监护人意见都会很大,难以服判,监护人后续也难以开展工作;如果指定多个监护人,则会因冲突对立的立场而无法配合,最终都不利于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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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具体难点,本案首先确立了财产清单报告制度。人民法院在监护争议案件中要求前期负责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申请人报告财产清单,尚属国内首例。通过让所有申请人对具体的财产清单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将财产清单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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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以判项的形式明确了更全面和完善的事中监督机制。监护人必须定期向其他申请人报告上一月度的人身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人明确为其他申请人,范围明确为人身和财产的管理情况,方式明确为监护人主动向监督人报告。

举例说明:

先别急着头晕,我们继续用打比方来帮助大家理解。现在裁判不仅要求辅助工具能够帮助到我们,还要求必须高质量地帮助我们。裁判翻阅既往战绩报告、喜好偏好报告后给辅助工具定了一个KPI指标,必须要让我们能继续保有未遭到意外之前命中率,而且还能保有之前就有的一些拉弓射箭的小习惯,而不能出现太大的偏差。偏差是否夸张就通过KPI指标(注:被监护人进入监护时的财产清单)来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安装两套辅助工具,结果仍然是一个工具把弓弦崩坏了,另一个才慢悠悠地报警的情况再次发生(注:共同监护的监督实质仅能于事后监督层面发挥作用),那么裁判此次只安装一个最好的辅助工具(注: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监护人),并给辅助工具安装一套监控软件(人身及财产管理报告制度),交给蹲守在我们附近的第三方使用,以便第三方随时发现小bug、随时修bug,不让小bug最终演化成破坏弓弦、影响我们射箭心情的大故障。

04、本案的监护监督措施有哪些意义?

本案中确立的监护监督措施,是在吸收了既往司法探索经验以及比较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典》监护监督机制的一次有益补充和探索。

通过建立具有可执行性的事中监督机制,可以促使监护人更为谨慎地履行监护职责,不至于侵害到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作为监督人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实时发现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即使未被选任为监护人也能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出一份力;若通过实时监督,发现监护人尚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亦可为化解家庭矛盾、恢复互信奠定良好基础。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文字:罗宇驰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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