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的性质及地位

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是农村自治组织中能最直接、最全面地表达村民利益和愿望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最具权威性的自治组织形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最高决策权,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

二、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且是本村村民。

三、村民会议的职权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村民会议的召集

1.召集主体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

(5)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3.通知时间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五、村民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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