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行政法院: “极端情况"下病人有权服用致命药物安乐死

位于莱比锡的联邦行政法院昨日判决;重病患者在"极端情况"下有权服用致命药物安乐死。 法院解释说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基于病人的一般人格权。 根据宪法规定,重病患者有权自主决定,何时以及以怎样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

向法院提出上诉的是一位来自Braunschweig的丈夫。 他的妻子自从2002年的一次事故以来,从颈部向下完全瘫痪。 她必须依靠仪器才能呼吸,随时随地需要依赖医疗护理。 而频繁的癫痫引起她不得不承受更严重的疼痛,让她无法再忍受。 在2004年联邦药物和医疗器械研究所(BfArM)拒绝患者购买致命剂量的戊巴比妥钠后,她于2005年在瑞士接受了安乐死。

在患者丈夫的申诉中,他控诉BfArM拒绝提供致命药物是非法的。 然而,在起诉到达联邦宪法法院之前,德国的法院都认为该案不予受理,因为接受安乐死的不是起诉者本人。 2012年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支持了该丈夫的起诉。

一般人格权

现在联邦行政法院最终判决:拒绝提供致命药物是非法的。法院解释说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基于病人的一般人格权。“这是重病患者的权利,自主决定什么时候采取怎样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 ”前提条件是,这是病人“清醒状态下自己的决定。 ”

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允许购买致命剂量药物。 然而在极端情况下,由于重病患者拥有自决权,对于不幸的病人应该有例外。“在没有医疗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因为重病患者不能忍受目前的生存状况,自愿和严肃地决定了要结束自己的生命,BFArM需要考虑提供给病人致命药物以结束痛苦”。联邦行政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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