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
环保+公安!扬州两企业因污染环境问题被移送公安部门
扬州发布记者 林倩雯
环境执法手段单一怎么办?缺少强制手段怎么办?执法威慑力不强怎么办?
11月15日上午,市公安局驻市环保局警务室揭牌,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环境执法联勤联动,标志着我市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迈上新台阶,此举也是解决我市环境执法工作面临的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手段、执法威慑力不强的现实需要。
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和清在揭牌仪式上介绍,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将利用自身优势,大力推进环保执法联动。“建立健全公安环保联动执法和环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参与调查。”
同时,王和清也表示,在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污染损害鉴定、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市环保部门也将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技术优势,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
活动中,市环保部门还公布了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扬州富忠机械加工厂违规排放,废水违规物含量超千倍
2018年3月31日,邗江区环保局夜查扬州市富忠机械加工厂时,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池与调节池之间的连接管道断开,另用弯管与废水收集池管道连接,现场有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利用暗管直排至废水收集池南侧下方的窨井。
扬州市邗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取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废水中多个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其中总磷1530mg/L超标1019倍,总铬52.6mg/L超标51.6倍,总镍18.1mg/L超标35.2倍,总锌17.1mg/L超标10.4倍,总铜13.7mg/L超标26.4倍。
2018年4月2日,邗江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拆除暗管,同时下达了《查封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2018年4月13日邗江区环保局将案件卷宗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
仪征一公司废气废气处理装置成摆设,公安部门还原真相
2018年5月11日,省沿江交叉互查执法人员对仪征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10月投产至2017年10月,2年多时间无废活性炭处置台帐记录。
仪征市环保局请仪征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喷漆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活性炭一直未更换,2017年10月对喷漆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时,才将2015年10月安装上去的活性炭进行更换。
经测算,该企业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费用超过一百万元,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7月3日,仪征市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送仪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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