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创立公司,需要准备材料,提交申请。
这是参与市场时的准入规则。
公司困难,停滞不前,需要有序注销。
这是退出市场时的路径规制。
在企业退出市场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的利益保护,所以法律规定了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程序和路径。
这条路径上,在不同的时间节点,需要做不同的事。
一、债权申报的一般程序
在公司法里有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同时,债权人需要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没有接到通知书,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上述通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① 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规范编号、登记、造册
② 清算组对申报债权是否成立进行核定
③ 清算组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债权人
④ 债权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向清算组书面提交异议意见及证据材料
⑤ 清算组对异议债权进行复核
⑥ 清算组将异议债权复核结果告知债权人
⑦ 债权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债权确认之诉
⑧ 异议债权最终是否成立,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到,清算程序的设计较为细致,同时体现出要想达到结果正义,必然要求程序正义。
不随性主张,不任意评判,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补充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实务中,对于公司而言,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已知债权人。
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一般直接书面通知清算事宜。
对于未知债权人,清算组需要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
因此,未在通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情形有:
① 通知期限届满后,已知债权人仍有新的债权申报的
② 通知期限届满后,未知债权人才知道清算事宜而申报的
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清算组不能完全依照上文提到的“一般程序”进行债权审核的工作,道理很明了:不随性主张,不任意评判,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结合公司法的规定,未在通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① 时间点: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
② 清算组对补充申报的债权编号、登记、造册
③ 清算组审核债权人对补充申报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④ 清算组审核补充债权是否成立
⑤ 清算组将审核结果告知债权人
⑥ 债权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提出
⑦ 清算组决定是否对异议重新核定
⑧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后债权人不满意的,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⑨ 债权最终是否成立,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⑩ 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由上可知,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仅提供了审核标准,还有一定的限制:
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
2)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而清算程序不等人;
3)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较难主张权利。
公司清算中,清算组对清算工作的各项程序要求,并非设置门槛、增加难度;而是正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谨记之。
最后强调
债权申报,仅是公司清算程序中众多环节中的一环。
每个环节有每个环节的工作事项。
清算组、股东、高管、债权人,处在哪个环节,就做好哪个环节的事情。
任意、超前或滞后,是制造风险和损失的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