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创立公司,需要准备材料,提交申请。

这是参与市场时的准入规则。

公司困难,停滞不前,需要有序注销。

这是退出市场时的路径规制。

在企业退出市场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的利益保护,所以法律规定了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程序和路径。

这条路径上,在不同的时间节点,需要做不同的事。

一、债权申报的一般程序

在公司法里有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同时,债权人需要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没有接到通知书,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上述通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① 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规范编号、登记、造册

② 清算组对申报债权是否成立进行核定

③ 清算组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债权人

④ 债权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向清算组书面提交异议意见及证据材料

⑤ 清算组对异议债权进行复核

⑥ 清算组将异议债权复核结果告知债权人

⑦ 债权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债权确认之诉

⑧ 异议债权最终是否成立,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到,清算程序的设计较为细致,同时体现出要想达到结果正义,必然要求程序正义。

不随性主张,不任意评判,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补充申报的债权如何处理?

实务中,对于公司而言,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已知债权人。

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一般直接书面通知清算事宜。

对于未知债权人,清算组需要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

因此,未在通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情形有:

① 通知期限届满后,已知债权人仍有新的债权申报的

② 通知期限届满后,未知债权人才知道清算事宜而申报的

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清算组不能完全依照上文提到的“一般程序”进行债权审核的工作,道理很明了:不随性主张,不任意评判,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结合公司法的规定,未在通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① 时间点: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

② 清算组对补充申报的债权编号、登记、造册

③ 清算组审核债权人对补充申报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④ 清算组审核补充债权是否成立

⑤ 清算组将审核结果告知债权人

⑥ 债权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提出

⑦ 清算组决定是否对异议重新核定

⑧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后债权人不满意的,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⑨ 债权最终是否成立,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⑩ 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由上可知,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仅提供了审核标准,还有一定的限制:

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

2)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而清算程序不等人;

3)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较难主张权利。

公司清算中,清算组对清算工作的各项程序要求,并非设置门槛、增加难度;而是正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谨记之。

最后强调

债权申报,仅是公司清算程序中众多环节中的一环。

每个环节有每个环节的工作事项。

清算组、股东、高管、债权人,处在哪个环节,就做好哪个环节的事情。

任意、超前或滞后,是制造风险和损失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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