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榜》与刑法(一)
今晚看了点《琅琊榜》,又学习了一点刑法,顿时感觉这里面很蹊跷。
誉王萧景桓假传圣旨,本想谋权篡位,加害皇帝,然后把罪名推给弟弟萧景琰,说萧景琰绑架皇帝,他是救驾有功。在这个过程中,雅各布认为他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之二:携带凶器抢夺,更符合聚众打砸抢的行为,抢夺什么?当然是王位啊!!
因为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携带凶器抢夺,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2)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
誉王萧景桓随身佩戴刀剑,气势汹汹,当然属于携带凶器。
再看看誉王萧景桓聚众打砸抢行为的严重性。该男子存在毁坏公私财物的情结(一路杀人,在古代一切皆为王土,子民都是皇帝的,他毁坏的算不算公私财物?当然算。)后来霓凰郡主带人来救驾,誉王萧景桓的喽啰们纷纷投降,按照刑法263条抢劫罪的定罪处罚,只处罚首要分子,因此投降分子就免罪了。
誉王萧景桓抢劫罪符合加重情节,为何?皇帝在猎宫山顶内避难,誉王萧景桓命令属下强攻,与守军作战杀人无数,如果我们把猎宫作为一个户,那么誉王萧景桓就存在入户抢劫,而且他的叛军的入户具有非法性,严重点讲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为目的(杀死皇帝,自立为王)。
另外誉王萧景桓在抢劫(夺取王位)过程中,对大量守军官兵的伤亡造成了直接故意,这种情况没有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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