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烟草税收政策演变【图】
图为北洋政府财政部全国烟酒事务署征收纸烟出厂捐印花
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拟实行烟酒专卖制度,以辟烟酒税源。民国三年(1914年),北京政府开征烟酒牌照税,颁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民国四年(1915年),又推行烟酒公卖制度,开征烟酒公卖费。
最初的烟酒税课征范围仅限于国产烟叶、烟丝等。民国十年(1921年),北京政府与英美烟公司签订声明书,公布《征收纸烟捐章程》,开征卷烟税,出厂捐税率为每5万支2元,内陆统捐税率为2.5%。北京政府随后又拟订《征收雪茄烟捐章程》,开征雪茄烟捐。这样,国产和进口的卷烟、雪茄烟又纳入了烟酒税的课征范围。民国十一年(1922年)3月,浙江省创办了卷烟特税,税率为20%。此后,苏、皖、鲁、豫、赣、鄂、川、湘等省纷纷效仿。为消除各省卷烟特税给百姓造成过重的赋税负担,民国十四年(1925年),北京政府烟酒税务署与英美烟公司续订声明书,认纳各省保护捐5%,试图以此作为取消各省卷烟特税的交换条件,但遭到各省的反对和抵制。
国民政府成立后,民国十七年(1928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将国产或进口的卷烟、雪茄烟从烟酒税中划出,改征统税。随后又开征熏烟叶统税和土烟叶特税。民国三十年(1941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将卷烟(包括雪茄烟)、熏烟叶等产品的统税章制合一;同时,为统一烟酒税制,又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课征范围仅限于国产的土烟土酒。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5月,国民政府成立烟类专卖局,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对烟类开征专卖利益。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对卷烟、熏烟叶等13种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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