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严查执业药师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整理:夕语
多地明确,继续加大对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药监发文,严查执业药师
10月30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称,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组在对我区进行暗访督查时发现,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将问题线索反馈我区相关部门。我区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不多,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地(市)存在监管缺失。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执行。
《通知》第一条明确,开展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行为,积极推进执业药师信用管理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多地明确,继续加强整治
在最近几个月内,广东省持续查处了数百名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就在本月23日,广东省药监局就通报了一批执业药师。截至目前,广东省已通报了6批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累计通报132人。
同时,广东省药监局要求,各市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向社会公开,并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此前,新疆、陕西、江西等地都发文要求,规范执业药师和处方药品的管理,防止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出现。
违规卖处方药,从严查处
 
此外,按照《通知》要求,还有加强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特殊管理类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监管以及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其一、按照《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相关文件要求,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和电子处方服务。
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总部审方室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等。
对于不能满足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条件的企业,区局将取消其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的资格。
药品零售企业不配备执业药师进行审方,又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服务的,依法核减其处方药经营范围。
其二、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在审核处方后方可销售。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销售特殊管理类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要立即向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零售企业严禁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各级药品经管职能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
其三、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药品零售企业的重要职责。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按照药品说明书介绍药品,销售近效期药品要向顾客告知有效期,销售中药饮片要告知顾客煎服方法和注意事项,严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向顾客推荐,严禁非本企业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和提供药学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局将适时对各地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开展督查,并对进行通报,同时将督查情况作为各级政府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的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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