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袭警罪

此文刊登于2021年第91期《深圳律师》第33-35页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暴力袭警由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原第五款中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独立为“袭警罪”[1]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2021年3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袭警罪案件[2] 。

本文通过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维度,以期对该罪名予以准确适用,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01 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损害民警的人身、财产权利,同时侵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尊严和公信力,扰乱国家正常的警务秩序。[3]但犯罪客体的侵害程度并不一定能成为评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因素,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不能将暴力袭击行为产生的结果作为核心影响因素去评判是否构成袭警罪,即遭受暴力袭击的民警的伤情程度实质上并不影响某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因为袭警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入罪标准,对实施袭警行为虽未造成民警轻伤以上后果,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仍以袭警罪处罚。若行为人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行为,而仅以暴力相威胁,或采用其他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则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袭警罪的设立不意味着需要将轻微的袭警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警民冲突可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纳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4],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认定本罪的核心因素是行为人须对民警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袭击表明暴力行为针对的受体明确,且袭击行为的发起主动,暴力袭击行为需具有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暴力需经由意志指向“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过失因缺乏意志的指向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袭警罪的故意内容,首先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属于暴力且暴力指向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具备认识,意志上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暴力袭击”持积极或放任的态度。实践中需严格区分以攻击、伤害民警人身为目的的暴力袭击行为和以抗拒执法为目的的反抗行为,前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涉嫌袭警罪,而后者虽伴有一定程度的撕扯、蹬踹等暴力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度较低,可不以袭警罪论处。

02 认定袭警罪需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新法的时间效力。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若行为人的暴力袭警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但在2021年3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原第五款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二)关于对“暴力袭击”的理解。2020年1月10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5](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将“暴力袭击”界定为以撕咬、踢打、抱摔、投掷或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方式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

(三)关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其中:

1.“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民警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指民警在正常上班时间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上述《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2.“依法执行职务”,指职务的执行在实体、程序上均须合法,而判断合法应以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为基础客观判断[6],即:(1)民警具有执行该职务的权限,执行职务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如果民警的行为明显超过其权限范围,则该行为丧失合法性的基础,就不能认定民警是在依法执行职务;(2)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方式与程序,即民警的职务活动应在法定条件下进行,否则不能要求法律对其职务行为提供保护;(3)民警执行职务应基于正当目的,基于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民警假借职务之名行违法之实,则应否定该民警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但上述条件并不意味着要求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如未及时出示证件、言语存在粗暴之处等,相对于被告人的严重妨害公务、直接侵权行为,一般的程序瑕疵不足以构成行为人无罪抗辩的理由。

(四)关于对“人民警察”的界定。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若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构成袭警罪。

(五)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保护的对象有不同意见。截止2021年4月20日检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我国现行适用于全国的规范性文件对辅警的法律地位未做出明确规定,仅有安徽、黑龙江、湖南、河南、江苏、山西、天津、宁夏、深圳[7]、杭州、宁波等部分地方性法规。

1.“否定说”,即辅警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三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当然解释原理,不能将辅警(即便在执行公务)纳入民警之列。

2.“肯定说”,即辅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其可被认定为袭警罪的保护对象。理由是:

(1)袭警罪旨在保护民警的职务活动而非民警的身份,民警并非是拥有特权的主体,正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辅警实施的职务活动基本等同于正式民警。

(2)辅警作为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警务活动的人员,其所执行的职务属于公务。实务界和学界普遍认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核心标准,而公务应具管理性(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集体事务等公共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代表性(从事的活动代表国家,体现国家公权力)等特征。辅警从事的协助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并非以其个人名义实施,往往体现国家机关意志,并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构成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应认定其在从事公务。

(3)辅警虽不具有与正式人民警察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其都是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依法参加警务活动,暴力袭击辅警在危害性、严重性上与袭击民警没有本质区别,应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其实质内涵,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属性入手,将辅警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对辅警予以同等保护[8]。

(4)袭警罪条款位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其保护的客体之一为国家的公务秩序,而这与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客体一致,故可结合妨害公务罪的保护对象对袭警罪参照适用。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9]中认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10]

(5)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多起暴力袭击辅警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多起暴力袭击辅警的被告人依法审判[11]。

3.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对警务辅助人员(辅警)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做出立法解释。

(六)关于对袭警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处理。《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七)关于以驾驶机动车等手段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1.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2.但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之规定,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3.由此可见,《指导意见》与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就上述情形下如何定罪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建议两高一部就该《指导意见》予以修改,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注释】

[1]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开化县检察院《判了,男子持铁棍袭击民警获刑1年3个月》,载于新浪网,访问于2021.4.20,网址:https://weibo.com/u/5973015599refer_flag=1001030103_&is_all=1&is_search=1&key_word=%E7%94%B7%E5%AD%90%E6%8C%81%E9%93%81%E6%A3%8D%E8%A2%AD%E5%87%BB%E6%B0%91%E8%AD%A6#_0 。

[3]彭勇《正确把握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及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1年3月25日出版,09期,第40-41页。

[4]叶琦 《论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与立法构想》[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01期,第19-21页,第32页。

[5]截止2021年4月20日检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该《指导意见》仍有效。

[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0-1032页。

[7]以笔者所在的深圳市为例,《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条例分为总则、工作职责、招聘条件和程序、管理和监督、权利义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8]叶琦《论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与立法构想》[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01期,第19-21页,第32页。

[9]截止2021年4月20日检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该批复仍有效。

[10]曹劼《论妨害公务罪—兼论对妨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行为的刑法规制》[D],苏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1]南国今报今视频 《广西首例袭警罪宣判!女子开车撞击辅警获刑10个月》,载于搜狐网,访问于2021.4.18,网址:
https://www.sohu.com/a/459021634_12099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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