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再审期限,不能启动再审程序

超过再审期限,不能启动再审程序

北京民事再审申诉法律专家 2020-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新案例

  ▌裁判要旨

  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2020年4月9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2号

  ▌裁判主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振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贷款发生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程长乐于1997年承诺代为偿还杨振武尚欠37万元贷款本金及35.3万元利息。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月20日。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用社催收贷款时,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永昌信用社起诉请求杨振武偿还贷款,杨振武可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抗辩。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够证明其一直在向杨振武主张该贷款债权,且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二审判决2005年12月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振武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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