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国外的钱,如何交好中国的税?(上)

---B计划---

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随着“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走出去”的中国个人的实际税负情况,也是税务机关境外所得个税征管的重点。

在日常咨询中,不少纳税人会问,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该国交过个税了👉

还需要在国内交个税吗?

如果还需交税,那要交多少?

会造成经常听到的双重征税吗?

……

想必这一系列疑问常常给大家带来困扰。

随着《新个税法》、《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20】3号公告的发布与实施,境外所得个税政策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操作指引得以确定,上述困扰着广大“走出去”纳税人的疑问也一一明朗。小必将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与广大纳税人探讨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事项的理论支撑与实务处理

哪些所得为境外所得?

谈到境外所得抵免,很多朋友也是一头雾水,首先,我们得来看看如何判断境外所得,大家必须明确一个概念,来源地不等于支付地。财税【2020】3号公告说明境外所得如下: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前三年任一时点,50%以上来源于境内不动产的权益性资产除外)

(8)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任职和工作事项在国内,工资支付地点在国外,不属于境外所得;稿酬由国内出版社负担,但支付方为境外企业,不属于境外所得;将财产出租给境外企业,境外企业在国内使用该财产,不属于境外所得。

💡  小必提醒:大家一定要理解且牢记来源地不等于支付地,以此来协助判断。

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额?

由于境外所得抵免为本次新个税改革中最为生涩难懂部分,我们先给大家展示境外所得抵免额计算公式,最后会引出详细案例来便于大家理解。

年度抵免额

年度抵免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分国年度抵免额(分国应纳税额小于等于分国可抵免限额合计的部分)之和,它可以理解为实实在在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的金额。

可抵免限额

可抵免限额计算(分国分项目):

(一)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可抵免限额合计

可抵免限额合计(分国不分项目)=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年度抵免额

年度抵免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填列时使用各国年度抵免额合计额(不分国不分项)。

如上文所述,境外所得抵免部分确是现行个税中最为复杂的部分,本篇又着重于境外所得范围和计算原理的表述,读者会稍感枯燥、乏味,不过实务处理终归基于法规法条的理论支撑,我们相信有了本期理论铺垫,大家一定会在下期的实务案例分享中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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