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告海关?嗯,来看看吧

‍‍‍‍‍‍

本文10290字,预计阅读时间26分钟,大家悠着点哈,很长哦!

一直以来,总有人开玩笑说,惹毛了,我去告他!

特别是某大海海关每次把我们外地关务叫过去各种啥啥时候是吧?

告他!打他!吐他口水!

我不干了关务了,跟他们拼了!

可是---你们不还在看着关务发布,

那个曾经撸起袖子的我还不是在写着关务发布,做着关务!

说说而已,说说而已!

但是,真的不可以告海关么?

答案是可以的!

比如东北某公司起诉海关赔偿*亿元---

这个案例还是不说了,我怕我被打,因为你们看不到具体内容

不过呢,我手上有个失败案例,可以分享,来,上案例。

首先,这是一个二审案例,但是被维持原判了,所以案例长的不像话,所以你们懂得,我肯定是把二审的重复部分拿掉了,我们就看精华部分哈:

1、谁告谁?

法定代表人:陈文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海海关。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该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朱元璋,该海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达开,该海关缉私局干部。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小海海关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海关缉违字〔2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7号《处罚决定》)的行为。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大头公司进口打印机申报原产地和商品编号不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规,决定对大头公司科处罚款4300元人民币。

就为了4300块,怎么样?

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有木有?

2、到底咋回事

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3月16日,大头公司从精选香港有限公司进口一批兄弟牌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同月21日,大头公司向小海海关申报进口该批打印机并提交报关单。该报关单号为:640120111011001066,申报的商品编码(税则号列)为:8443321200(最惠国税率为零),申报的原产国为中国。

大头公司进口的该批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具有打印、扫描、传真、复印功能,装运港是香港,实际原产地为越南,共460台,总价48.3万港币。大头公司的报关单经小海海关审单、验估,被发现报关单上标注的原产地与实际不符,8443321200商品所指向的打印机功能(单一功能)和工作原理也与实际存在不符。

同月23日,小海海关通关科对该货物下达查验指令,出具《查验通知单》。同月25日,小海海关经查验出具了《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记录该批货物品名、产地及归类与申报不符,品名为多功能一体机,原产地应为越南,建议归为“84433110”,查验结果是发现异常,移缉私部门处理。

4月9日,经小海海关通知,大头公司补充申报该批打印机商品编   为8443319090。

4月26日,小海海关现场业务处缉私科对大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纲进行查问,陈文纲陈述该报关单是公司实习生杨华未核对打印机功能及原产地与大头公司之前进口的打印机功能不同,造成申报的税则号列(商品编码)及原产地与实际不符。

到此来看,简单来说就是商品编码以及原产地报错了,千年不变的是关务眼瞎了没看到!这个关务还多了个身份,实习生,实习生可以担此重任,不容易啊,可见咱们关务行业的确没有门槛有木有?

5月6日,大头公司向小海海关交纳2万元抵押金,并向现场业务处申请凭保放行,5月11日,现场业务处同意大头公司办理凭保放行手续。

5月13日,大头公司交纳78000元保证金后领取了提货单。

6月22日,小海海关作出海关缉告字(2011)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于29日向大头公司送达。

7月14日,小海海关对大头公司作出7号《处罚决定》,将该决定与海关缉责办字(2011)4号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大头公司送达,该邮件回执上有陈文纲签名。

大头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小海海关提出退抵押金申请。

10月21日,大头公司出具收条收到小海海关转帐退款15700元,并注明该收条实际在12月7日出具。

10月26日,小海海关向大头公司出具代收罚款收据4300元。

11月14日,大头公司交纳了货物3%的关税12335.04元及增值税71995.52元。同日,经小海海关同意,大头公司修改原商品编号8443321200为8443311090。

12月12日,小海海关以海关缉解保字(2011)12号解除大头公司2万元担保金,其中的4300元转罚款。

此外,2011年5月27日,小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大头公司开具散货堆存费10955.28元发票。

到这呢,总结下,其实也没啥,就是申报不实,担保放货了,然后呢,罚了4300,多交了堆存费。但是,大头公司不服了,去法院起诉了,奇怪是吧?

这看上去很是证据确凿啊,咋还起诉了呢?

3、起诉理由是啥?

那么,我们就看大头公司主张后一审法院咋说的吧: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关于小海海关作出的7号《处罚决定》中认定大头公司进口的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申报的商品编号、原产地不实是否属实问题。

首先,大头公司向小海海关提交的报关单上申报的商品编码是8443321200,该商品归类指向的产品只具有单一打印功能,而大头公司进口的该批打印机具有复印、打印、传真、扫描多种功能,按照其功能,应归入多功能844331项下的商品编码,因此大头公司确实存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情形;

其次,从大头公司提交的报关单、精选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查问笔录看,该批货物的原产地应是越南,而大头公司申报的原产地是中国,故大头公司确实也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的情况。

至此,证据确凿了哇,没啥说的是吧?

大头公司称涉案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参照了海关总署网站,在网上服务大厅商品信息查询中输入多功能激光打印机等词得出的是84433212,申报商品编码错误是海关总署网站误导所致。因商品的归类是按照商品的功能、工作原理等来确定的,税则号列(商品编码)和税率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   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的,海关总署网上的商品信息查询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确定商品编码的最终依据,这一点,大头公司作为一个进出口企业应该是清楚的。

而且,从大头公司和其职员杨华最初向小海海关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小海海关对大头公司所作的《查问笔录》来看,均称是杨华复制了去年进口打印机的报送单而报关员未认真核对导致申报错误,并没有说是海关总署网误导,因此大头公司称其申报错误是因海关总署网误导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重点来啦,海关总署网站误导,总署网站编辑你们怕不怕?

二、关于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小海海关在进行调查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大头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向大头公司进行了送达,故小海海关所作处罚决定程序并无不妥。大头公司称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邮件回执上“陈文纲”的签名非本人所写。经查,该邮件详单上所写大头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均无误,有签收人“陈文纲”签字,在大头公司既没有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并非“陈文纲”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小海海关已履行送达义务。

如果你耐心读到了这里的话,是不是发现大头公司头很大,头大脑容量大,主意真多啊,有么有?

三、关于大头公司提出在发现货物申报错误,要求对商品编码及原产国进行改单申请,小海海关不予准许不当的问题。

经查,小海海关现场业务处通关科在3月23日对货物下达了查验指令,出具了《查验通知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确有正当理由,经审核批准,可以修改的规定,以及第六条关于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的规定,小海海关不同意大头公司的改单申请并无不妥。

海关这个套路玩的溜不溜,我有法可依啊,但是,各位,这个就算不同意当时改单,那么事后改单总可以吧,都查验申报不实了是不是?

四、关于大头公司提出发现货物申报有误,向小海海关申请货物直接退运,小海海关未予办理不当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的规定,大头公司的货物已接受小海海关查验,其申请直接退运的请求亦不符合规定。

大头公司的挣扎还是很多的,优秀有木有?

可是还是被有法可依打回去了,主意多不代表可行啊

我猜一定也是找了很多牛人专家出主意了,专家痕迹很浓啊

五、关于大头公司提出补充申报原产地资格及补办东盟原产地证享受零关税优惠的问题。因该批打印机的原产地为越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可以享受协定税率即零税率。但大头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向小海海关提出补充申报原产地资格的申请。

各种挣扎,可是总是差那个临门一脚,所以胖剑我才认为找了人

水面上的做法都会,各种主意都有,但是就是不能落地实行

综上所述,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认定大头公司因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14325.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关于进  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可以处以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原产地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30%的处罚幅度对大头公司作出4300元人民币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对大头公司要求小海海关退还折抵罚款后剩余抵押金15700元及利息的请求,因大头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提出退抵押金申请后,小海海关于12月12日解除了大头公司交纳的2万元担保金并于次日退抵押金,小海海关退抵时间较合理,大头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

对大头公司诉请要求小海海关赔偿散货堆存费1万元的主张,因该批打印机在小海港滞留的原因是大头公司的报关单申报不实被小海海关查验,系大头公司的违法行为所致,小海海关在执法中并没有违法,故因滞留而产生的堆存费不应当由小海海关承担。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大头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头公司负担。

4、大头还是不服,于是二审上诉

大头公司上诉称:

1、原审法院故意将本案拖延至2012年12月12日小海海关解除大头公司的2万元抵押金(担保金)后立案不当。原审法院对大头公司要求对小海海关提交的邮局回执上收件人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安排不当。原审法院未及时准许大头公司《调取证据保全申请(2)》的相关请求,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不是我们没有要求对签名司法鉴定!我们专家也没问题,只是你们不同意

2、大头公司从未收到小海海关的7号《处罚决定》,小海海关送达7号《处罚决��》的凭证非原件,大头公司不予认可,该凭证上“陈文纲”的签名系伪造。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以偏概全,剥离了大头公司指证的海关官网误导页面,其“查问笔录”是办案关员打印好让签名的,不让补充添加,否则不予凭保放行货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商品的生产商,与大头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利害关系,该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声明没有证明力。因此,原审判决对小海海关提供的8份证据全部予以确认,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证据认定不实,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对大头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的规定。

原审判决认大头公司申报的商品编码(税则号列)8443321200商品所指向的打印机工作原理与实际存在不符,没有相应证据印证,系原审法院违法杜撰。

这指控就严重了,海关涉嫌渎职啊,法院居然还杜撰,简直就是太欺负了,我们继续向下看

3、小海海关认定的“静电感光式”,依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的表述为“每次复印都必须将原稿的光学图像投射到感光面上”,而大头公司进口的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复印“只需扫描一次,即可复制多份复印件”是与“静电感光”设备并列区分开的“数字复印”设备。参照海关总署网商品信息归类查询、咨询解答和小海海关前月验放的同类多功能激光打印机的669号关单的税号,大头公司在小海海关官网***.cutoms.gov.cn商品信息中查询,跳链到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得到的商品归类税号及小海海关先前验放669关单的多功能激光打印机税号皆是零关税税号8443321200和8443319090。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大头公司已尽到谨慎归类的义务,原审判决却错误判定大头公司进口的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按其功能应归入多功能的844331项下的商品编码,并认定大头公司确实存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咦,到了这里好像有点不对哦,这里开始落地了,砖家进步了

你看你们以前怎么放掉的,而且我们还懂点归类呢,你们说的编码我现在也不承认了!

其次,大头公司依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报关交验的有关单证(合同、发票)皆标注原产地是越南,报关单出现原产地越南和中国的单证矛盾是录单操作纰漏,即使是中国产地依税则也无任何优惠。另外,在2011年3月22日小海海关验估岗看货未布控前,大头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出改单申请未被允许。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大头公司申报的原产地不实,与事实不符。因此,小海海关用“没有法定依据”、“未经公布”的多功能激光打印机商品归类标准认定“税号不实”来处罚依法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我们自己主动要求改单,你们也不同意,这个就是你们海关的刁难

似乎看到这,海关的确难辞其咎有没有?就是欺负人嘛

4、本案中大头公司多次申请补办越南原产地证享受零关税,小海海关均未受理。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大头公司没有向小海海关提出补充申报原产地资格的申请不符合客观事实。大头公司原先所报的8443321200和8443319090的税号皆无东盟协定税率优惠,小海海关认定归入8443311090税号,可以享受东盟协定零关率的优惠,但小海海关不受理大头公司的多次申请,剥夺了大头公司补充申报原产地享受零关税的权利,反诬大头公司未申报。7号《处罚决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大头公司的补办原产地证申请不应受理不当,违背了该法规“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和“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规定,实属对法律条文的断章取义。上述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而小海海关竭力剥夺大头公司原产地资格补充申报的权利,人为坐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罚要件。

那么这里我们再捋一下,因为海关不同意改单,所以不能补充申报,因为海关布控查验发现的,在海关角度似乎没问题

但是前面大头公司说了,我们在你没布控的时候就申请了,你们不同意,就是你们故意刁难

5、《海关总署解读由商品归类引起争议的若干问题》明确了归类争议时,纳税义务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寻求争议的化解。2007年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也明确规定相对人不服商品归类时与海关进行磋商的程序,也可对某一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但大头公司曾按此寻求救济,却遭到小海海关的拒绝。如前述,小海海关对本案商品归类争议,未经商品归类磋商、质疑、补充申报环节就立案,属滥用“伪报瞒报”条文立案,大头公司不存在“伪报瞒报”。大头公司进口的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依《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海关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允许退运退税的,如果小海海关准予退运,则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并予以处罚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小海海关立案调查处罚的程序不合法,剥夺了大头公司的救济权利。

不是我们不可以,还是你们海关在刁难

而且到这我们发现什么?大头公司的确头很大有没有?

条文找的真的挺多

(以下不重要的略过)

5、那么海关真的坑人么?

被上诉人小海海关辩称:

1、2011年3月21日,大头公司向小海海关申报进口兄弟牌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460台,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443321200(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申报的原产地为中国,总价为48.3万港币。

2011年3月25日,小海海关查验发现该批打印机具有打印、扫描、传真、复印等多种功能,原产地为越南,应归入商品编码8443311090(关税暂定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7%),完税价格为408135元人民币,应缴税款为83708.49元。因大头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小海海关于2011年3月25日立案调查,查实大头公司职员由于简单复制此前进口打印机的报关单,致使原产地和商品编码在进口申报中出现错误。如按大头公司申报不实的错误商品编码计核税款会因税率不同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4325.54元,并影响海关贸易统计的准确性。

2011年7月14日,小海海关根据大头公司存在原产地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同时考虑到大头公司漏缴税款不大,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按漏缴税款30%的最低处罚幅度作出7号《处罚决定》,科处大头公司人民币4300元罚款。

小海海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审理、处罚告知、送达等程序,并充分听取了大头公司的申辩,依法进行处罚复核,相关罚款及补税手续在大头公司的配合下顺利执行完毕。

海关说来,好像大头公司说的一切都是他们自己编的啊,就是查验查到了,然后对你们立案调查处罚啥啥的,根本没有什么你们提前自己发现要求来改单!

2、小海海关将大头公司进口的兄弟牌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的商品编码确定为8443311090准确无误。大头公司要求补充申报商品归类及原产地证明不符合海关行政规章规定。大头公司支付的散货堆存费用是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小海海关承担。小海海关已依法退还大头公司担保金,不应赔付罚款及担保金利息。综上,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尺度适当,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大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海关----简明扼要说明诉求

6、二审法院怎么看?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首先,一句话已经拍死,原审认定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就说二审法院对大头公司说的那些话都重新查实过一次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即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有无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首先,关于7号《处罚决定》有无事实依据的问题。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2011年3月21日,大头公司向小海海关申报进口兄弟牌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460台,申报的商品编码为8443321200,申报的原产地为中国。而该批激光打印机具有打印、扫描、传真、复印等多种功能,基于静电感光的原理而工作,小海海关将其归入商品编码844331109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

另外,该批激光打印机原产地确为越南而非中国。因此,7号《处罚决定》认定大头公司在申报进口时存在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首先,错了就是错了,别说那些有的没的

大头公司上诉称其进口的MFC7340打印机复印只需扫描一次即可复制多份复印件是与静电感光设备并列区分的数字复印设备的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与客观事实不符,啥意思?法院真的去查证客观事实了,你骗人啊!

其次,关于7号《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小海海关经查验,在发现大头公司存在进口商品原产地及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情况后,经立案、调查、审理、处罚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程序,并经依法复核和充分听取大头公司的申辩后,作出7号《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大头公司上诉称小海海关没有依法向其送达7号《处罚决定》,经查,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后,经按照大头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直接送达未果,再按该注册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大头公司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之后,邮政部门将有“陈文纲”签名的邮件回单交给小海海关,可以认定7号《处罚决定》已送达大头公司。大头公司以邮件回单上的“陈文纲”非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所签等为由主张小海海关没有依法向其送达7号《处罚决定》的意见不能成立。

这里有意思了,没提到笔迹这回事,言下之意,海关尽到了海关的义务,当然在我看来这个有点搞,只有4300块,而且你们后来自己去申请退保了啊,没收到这个解释真的不太说得过去呢

关于大头公司上诉称小海海关不同意其申请修改报关单、未给予其商品归类磋商、不准许其退运申请和补充申报原产地不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小海海关已对大头公司报关的460台兄弟牌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布控、查验,小海海关不准许大头公司修改报关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于商品归类磋商并不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定程序,大头公司认为小海海关应给予其商品归类磋商的机会没有法律依据。

大家注意了,商品归类磋商,没有这个法定程序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认为有走私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的规定,小海海关不准许大头公司直接退运的申请并无不当。

这没啥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才享有优惠税率。而依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直接运输是指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没有经过中国-东盟自由贸区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虽经过其他国家 或 地区运输至我国,如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等,应视为直接运输。本案中,大头公司进口的兄弟牌MFC7340黑白激光打印机虽然是越南生产,但大头公司是向精选香港有限公司购买,并从香港进口到大陆。可见,大头公司并不能享受东盟成员国原产地的税率优惠。小海海关不准许大头公司补充申报原产地并无不当。

法院用心了,有没有?

连直接运输都帮大头公司想过了,就算你给你报了,你也不符合条件

由此,大头公司称小海海关不同意其申请修改报关单、未给予其商品归类磋商、不准许其退运申请和补充申报原产地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关于7号《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中小海海关认定大头公司进口打印机原产地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14325.5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原产地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7号《处罚决定》,按所漏缴税款30%的处罚幅度处以大头公司人民币43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小海海关作出的7号《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关于大头公司诉请小海海关退还4300元罚款及法定利息,支付15700元抵押金的法定利息以及赔偿散货堆存费10000元的问题。

大头公司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小海海关退还4300元罚款及法定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方提出,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你一审不提,二审问我要,欺负我二审法院么

大头公司要求小海海关支付15700元抵押金的法定利息,于法无据。大头公司诉请小海海关赔偿其10000元堆存费,但该笔费用并非小海海关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故大头公司该赔偿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小海海关作出7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罚幅度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大头公司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南大头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告海关失败了,但是起码告诉我们啥?

可以起诉海关啊!哈哈哈哈

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再去告哈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