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规定
按行业归类,重点:两个符合
(1)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2)行业符合(行业明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
一、住宿业
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鉴证咨询业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号)
三、建筑业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四、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号)
五、扩围至八行业试点
自2019年3月1日起,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六、扩围至全行业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