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推动府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 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

一、因地制宜,创新化解平台形式

在平台形式上,全省各地因地制宜、各具特色。沧州、邢台、廊坊、张家口、秦皇岛、保定、唐山、衡水、邯郸9地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政府一把手任主任,政府分管副职和法院院长任副主任,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为成员单位,并在司法局设办公室,在法院设行政争议化解中心。

雄安新区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新区管委会常务副职任主任,并将办公室设在新区党群工作部。承德则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副职、公安局局长和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为成员单位,并在司法局设办公室,在法院和司法局同时设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石家庄市成立行政争议化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职任组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职为成员,并在市法院设办公室及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总的来说,除在法院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之外,各地还普遍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或行政争议化解领导小组等更高层次的平台,对化解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协调推进,确保政府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细化规则,顺畅化解平台运作

全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文件,推动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落地落细落实。例如,沧州市政府、沧州中院联合出台《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实施办法(试行)》,沧州中院同时制定《沧州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流程图》;廊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体而言,行政争议诉至法院,一般先分流至平台开展诉前协调化解工作。法院充分向各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败诉风险,并分别情形,予以引导:1.行政行为存在超越职权等严重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通过释明,引导行政机关在诉前自行撤销、变更所作行政行为或及时履行法定职责;2.行政行为仅在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虽合法但不合理,或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通过释明,引导行政机关视案情轻重缓急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妥善沟通,考虑对方合法权益及合理需求,争取就化解方案达成一致;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法院通过释明,引导起诉人撤回起诉材料,拒不撤回的,引导行政机关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举证答辩、判后稳控等工作,尽量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缠访。

此外,在全国率先明确对诉前经化解达成协议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司法确认特别程序,有效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三、配套制度,保障化解平台实效

全省各地注重配套制度建设,亮点纷呈,成效显著。如沧州强化府院主要领导协调化解亲力亲为制度,在重大、复杂案件中由一把手院长亲自与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向其讲解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好处,释明政府败诉的后果,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亲自调度相关部门包户进行化解工作,有的甚至制定化解工作突出的人员破格提拔的政策,取得事半功倍的化解效果。廊坊法院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同互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化解决策授权及化解容错、化解监督考核、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化解等多项制度,使近三分之一的行政争议在诉前、诉中通过协调予以化解。邢台对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坚持“有牌子、有地方、有人员、有制度、有统计、有成效”的“六有”建设标准,并探索出一套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的分工配合机制。邯郸创新“一个增效,一个快捷,三个一批”的“1+1+3”模式,开发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新功能,有效减轻了行政法官的工作压力,也降低了案件上诉率。雄安中院出台《关于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雄安新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简报》等文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工作,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使第一起以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被告且涉及新区首个标志性城市建筑群项目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得以实质性化解。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