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准确管理商品编码
前段时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印发,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明确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规定,为进出口企业确定商品编码提供了重要依据。《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进出口企业应重视商品编码合规
在进出口活动中,商品编码是海关监管的基础,也是进出口企业合规开展关务活动的基础。进出口企业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后,方可进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监管要求。实务中,一些初涉对外贸易领域的企业,没有关注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差别,并未意识到准确认定商品编码的重要性。
举例来说,从事废钢铁贸易的甲企业深耕国内市场,将回收的废钢铁销售给国内的钢厂,买卖双方凭经验验货,根据重量结算价款。后因国内钢铁产能过剩,钢厂减产,甲企业被迫转型,将废钢铁出口到国外。由于此前没有对外贸易经验,甲企业采用“包通关”方式出口,即企业委托报关行办理出口手续。报关行向海关申报的商品编码由企业指定,不负责核实商品编码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甲企业随意确定一个商品编码由报关行向海关申报。
不难看出,甲企业的做法违反了海关的规定。在国内贸易中,企业可以不了解废钢铁中碳的含量,可以不区分废钢铁到底是废钢还是废铁,只要双方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即可达成交易。而在对外贸易当中,废钢铁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海关无法仅根据这个名称实施监管。
甲企业必须进一步了解废钢铁的形状、材质、成分含量、碳含量、来源、用途、粒度以及截面形状等归类要素后,对照归类要素,准确确定废钢铁的商品编码。比如,按重量计含碳量在0.25%以下、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宽度小于厚度的两倍,归入72071100;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者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卷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归入72091510。
正确归类是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正确进行商品编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海关的义务。虽然商品编码的归类管理有一定难度,但是企业要从事进出口交易,就得认真履行准确归类商品的义务,承担未准确归类的法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每一个作为收发货人的企业,其确定商品编码的义务都是独立的,必须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判定,不能试图“抄近道”确定商品编码。最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人云亦云,直接根据其他企业的做法确定商品编码。例如,一些企业直接借鉴其境外客户出口所用商品编码,确定其进口时需要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商品编码。这种做法风险很大。不同国家的商品编码规则在适用中存在差异,且一国确定的商品编码对另一国海关没有法定拘束力。企业不考虑中国海关的归类规定,而是直接以境外出口商的商品编码申报,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可能申报错误,进而面临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
因此,笔者提醒进出口企业,不能将商品编码的申报完全发包给报关行撒手不管,更不能被动地等待海关指出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而应配有足够数量的优秀关务人员,最大限度降低归类风险。此外,企业对于商品编码如果确有疑问,可以向海关提出归类预裁定申请,由直属海关作出商品编码认定。
顺利结关不意味商品编码归类正确
还需要提醒的是,顺利结关并不意味着商品编码归类正确。在现有的通关模式下,为了尽可能提高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绝大多数报关单由计算机进行审单作业,只要逻辑上没有明显问题,计算机便快速放行。因此,在整个通关过程中,海关并未对企业所申报商品编码的正确性做出实质判断。
一些企业误认为,只要货物结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认可企业申报的内容。这种误解,不仅无法解决关企间的已有争议,反而可能催生出更多新的争议。
例如,海关对乙企业2021年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的商品编码提出质疑。乙企业抗辩:不仅是2021年,其2020年的报关单也是如此填报;不仅是本企业,其他兄弟公司从母公司进口的同类货物也是这样申报的。海关以前没有提出质疑,则表示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海关对2021年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无权提出质疑。
这种抗辩,对于解决企业的问题没有任何帮助。企业的抗辩,应当立足于当下被质疑的进出口货物,立足于中国海关的归类规则,而不能立足于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以往的通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