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之合同、准合同(二)
5月16日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文某向原告李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0元。案件受理费3346元,原告李某承担603元,被告文某承2743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相关先合同义务,其应对相对人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人对善意相对人缔约过程中支出的直接费用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即可得到恢复。但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据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因一方的过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缔约合同的支出、机会利益损失等。(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2016)最高法民终803号】)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