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去世后,丧偶儿媳能否分遗产?|遗嘱|法院|继承权

  在丈夫去世后,朱某带着两个儿子一直悉心照顾着婆婆的起居饮食,即便老人身患疾病,也不离不弃。

  不料,在婆婆去世后,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朱某的五个小姑子将她告上了法院,照顾公婆多年,朱某能否继承婆婆的遗产呢?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有了判决结果。

  丈夫去世后

  媳妇独自照顾婆婆

  杨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两人先后于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两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与朱某是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后阿垣在2015年4月去世了。

  五姐妹在成年后陆续外嫁,尤其阿英还长期居住在新西兰。阿垣作为家长唯一的儿子,杨老伯与江老太生前的起居饮食、疾病护理、患病住院等都是由阿垣夫妻两人负责的,在阿垣去世后,朱某更是独自承担起赡养、照顾江老太的义务,直至江老太年老去世。

  面对两位老人留下的遗产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阿英五姐妹一致认为由于两位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对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应由五姐妹各继承1/6,朱某及其儿子占1/6。

  儿媳朱某:

  一直以来,公公与婆婆都是跟随我们一起生活的,日常的饮食起居、疾病护理、患病住院都是由我和丈夫承担的。后来丈夫去世后,我也一直尽责的照顾婆婆。没过几年,婆婆去世了,留下2间房屋和一些存款,但在处理遗产时,五个大姑子却说我妄图独占遗产,拒绝分财产给我。

  我感到很难过,照顾公婆这么多年,为什么最后是这样的结果? 我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按80%份额继承房屋和存款等遗产。

  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

  可依法继承遗产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核查,认定杨老伯、江老太遗产范围为两处宅基地房屋及存款、村经济合作社分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合计84365.5元。

  争议焦点:

  如何分配遗产

  1、两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如何分?

  两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系杨老伯、江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1/2使用权份额。

  2008年9月杨老伯去世,因杨老伯未订立书面遗嘱,故其所占的1/2使用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即阿英五姐妹、阿垣与江老太7人各继承1/14使用权份额。

  继承后,江老太所占使用权份额为8/14(1/2+1/14)。阿垣继承的1/14房屋使用权份额属于他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使用权份额,即阿垣与朱某各占1/28(1/14÷2)。

  2015年4月阿垣去世,他所占房屋的1/28使用权份额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妻子朱某、两个儿子及母亲江老太各继承1/112(1/28÷4)。

  继承后,朱某及其两个儿子所占份额分别为5/112(1/28+1/112)和1/112,江老太占使用权份额为65/112(8/14+1/112)。

  2018年1月江老太去世,因江老太未订立书面遗嘱,故她所占的65/112房屋使用权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究竟谁能继承江老太的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合朱某提交了的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清单、电费转账流水、殡葬费收据、新农保费收据及村民委员会、卫生院、邻居等出具的10份证明,法院对朱某主张江老太生前的日常生活、疾病护理均由其负责的陈述予以采信,故朱某作为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同时,按继承法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因阿垣先于江老太死亡,故阿垣的两儿子可代为继承江老太的房屋使用权份额。即阿英五姐妹、朱某应继承65/784(65/112÷7),朱某的两儿子各继承65/1568(65/784÷2)。

  经过上述三次继承,两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份额由阿英五姐妹各占121/784(1/14+65/784),由朱某占100/784(5/112+65/784),朱某的两个儿子各占79/1568(1/112+65/1568)。

  2、存款、分红及补助等遗产如何分?

  朱某作为丧偶儿媳可作为江老太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因江老太的儿子阿垣先于她死亡,故按代位继承有关规定,阿垣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两个儿子代位继承。故阿英五姐妹、朱某各应继承遗产份额的1/7,朱某的两个儿子各继承1/14(1/7÷2)。

  为此,判决江老太名下两处宅基地房屋由阿英五姐妹各继承121/784,由朱某继承100/784,由朱某两个儿子各继承79/1568;江老太名下的存款由阿英五姐妹、朱某及其两个儿子各继承1/7。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指出,原则上说,只有亲生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其他人不具有继承资格,但是为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继承法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在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种权利,且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亦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该条可知,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2.丧偶儿媳或女婿必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本案中,朱某在丈夫去世后,毅然承担起照顾年迈婆婆的重担,为其养老送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符合继承法有关规定,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朱某的行为值得称赞与学习,并值得弘扬,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朱某享有继承权,既保护了已故儿子的合法继承权,也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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