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后遭“身份不明”的催收侵害,银行被“质疑”违规操作
近些来以来,关于信用卡逾期后违规催收投诉案件越来越多,仅仅投诉的主要原因也是非常明确,主要归类为违约金过高、第三方催收机构身份不明、拒绝实施个人化分期、复利计息等等投诉原因。
而其中违约金过高和复利计息两种原因成为了信用卡用户的主要原因,因为央行2016年4月15日发布新规,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也就是说,透支利息最低可打7折。
新规还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上述商业银行的客服表示,如果在还款日没有还款,就要交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比如当月最低还款额为500元,但未还款,那么滞纳金就要缴纳25元。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可见,信用卡滞纳金的计算基准是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是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而根据最新的调查发现,各个银行信用卡的计费标准很明显和央行发布的新规有很大的出入,关键是,我们对于信用卡用户的账单分析后发现很多账单的违约金处罚模式高于5%,甚至于部分银行高达36%以上的违约金处罚方式,但是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各个银行对于信用卡用户处罚过违约金之后,银行把处罚的违约金纳入了信用卡用户的债务,而且实施了“复利计息”的计费方式,一度导致了信用卡用户的债务越来越高,越来越偿还不起信用卡的债务。
关键是,逾期后的信用卡用户积极地和各个银行对接要求个性化协商,有很多信用卡用户甚至要求银行的违约金降低到5%左右以及停止“复利计息”的行为,但是这些银行不仅仅拒绝和信用卡用户协商,还利用“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或自称为“身份不明”的律师骚扰信用卡用户以及其亲属好友,而这样的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逾期催收不得与债务相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没有法律义务帮忙还款,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不需要第三人签字,自然第三人没有相关义务,催收人员如对配偶或者父母进行催收,可以根据本条款进行投诉,投诉时可以告知根据本条款规定,催收人员催收必须录音,请他们拿出对家人催收的录音,如电话催收未录音,则也是银行违规行为。(记住信用卡是自己的债务,其他人均为第三方,银行只有在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下,才能联系当初办理业务填写的紧急联系人,其他情况均是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而截止到目前我们发现,各个银行采用的催收公司值得我“质疑”,主要“质疑”的环节是银行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为什么“身份不明”,而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如果没有资质的催收公司采用违规催收的方式骚扰信用卡用户,银行是否要负主要责任。
但是其中最主要的环节是,银行与“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存在委托关系,但是其交易的信用卡用户的信息是否存在与债务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心在不得不让人“质疑”,因为信用卡用户在逾期的过程中不仅仅在骚扰信用卡用户,而且其涉及到的公司单位以及亲属好友同样遭到了“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恶意骚扰。
知名媒体人徐亮曾多次谴责银行的这种违规操作行为,也一再地要求银行公布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名称,将逾期后催收的过程透明化,但是,至今我们查阅了各个银行的官网均未发现公布此项内容,甚至于我们多次拨打银行客服要求其提供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名称,但是均遭到拒绝。
因此,我们也曾多次发布文章要求银行停止“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骚扰行为,并且严正谴责这种“信息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非法讨债行为,同时也质疑银行与“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存在交易“个人隐私”行为,而拒绝提供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行为被网友质疑为“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更有人指出银行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犯罪”行为。
根据从事法律研究多年的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与“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存在的关联是“委托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延续随着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犯罪行为出现已经形成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行为。
而主要的是,银行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向存在犯罪行为而且“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提供信用卡用户信息是第三方催收公司主要的“犯罪工具”,可以说如果银行不提供这些信用卡用户的“个人隐私”,那么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也实施不了犯罪行为,因此,银行的这种做法确实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希望银行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应该停止这种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