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上市系列之25:加拿大上市入门总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57期文章
加拿大上市系列文章已经发布了首批24期,这些文章均是我们根据加拿大上市监管法律法规和实操口径,并结合承办业务的具体实践所形成的研究成果。首批24期文章的内容大致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加拿大上市的监管概况与基本制度,二是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三是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四是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为了使读者对上述内容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和概念,我们特撰写一期文章对前24期文章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加拿大上市入门总览,期望读者能够通过这一期文章从整体上把握加拿大上市的基本框架。
一、加拿大上市的监管概况与基本制度
加拿大的每个省和地区都有自己的证券监管机构,且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拟上市公司需要向计划发行股票的所有地区的各个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为了协调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的监管事宜,13个省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组成了一个联盟——加拿大证券监管当局(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CSA)。
虽然加拿大各省、地区的证券法对上市要求基本一致,且有CSA对各省、地区的证券监管政策进行协调,但13个省和地区各自不同的管理情况仍然使得拟上市公司承担极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加拿大各省和地区于2004年9月签署了《省/地区证券监管谅解备忘录》(《Provincial/Territori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Securities Regulation》),以期建立简单统一的监管制度。2008年3月17日,国策11-202号《多地管辖下的招股说明书审查流程》(National Policy 11-202《Process for Prospectus Review in Multiple Jurisdiction》)生效,明确了在多地区管辖下提交和审查招股说明书、申请上市的统一流程。
在统一的上市申请流程下,拟上市公司可以将一个证券委员会作为主管机关申请上市,虽然需向所有拟发行股票的省和地区证券委员会提交招股说明书,但仅需由主管机关对其上市申请进行审查,满足了主管机关的要求即被视为满足了其他所有参与该流程的证券委员会的要求。这一制度被称作“通行证制度”(Passport System)。通行证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形有以下三种:
1.  主管机关位于通行证辖区,且公司并不计划在安大略省发行股票的,由主管机关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其接受的,视为通行证辖区内其他监管机关亦接受该招股说明书,公司即可在其他通行证辖区发行股票;
2.  主管机关为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且公司同时计划在其他省/地区发行股票的,由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其接受的,视为通行证辖区内的监管机关亦接受该招股说明书,公司即可在安大略省和通行证辖区发行股票;
3.  主管机关位于通行证辖区,且公司同时计划在安大略省发行股票的,需要由主管机关和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共同审核并接受后方可在安大略省和通行证辖区发行股票。
二、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
加拿大主要有四个股票交易市场,Toronto Stock Exchange(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TSX)、TSX Venture Exchange(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TSX-V)、Canadian Securities Exchange(加拿大股票交易所,CSE)和NEO Exchange(NEO股票交易所)。
TSX专注于上市业绩良好的增长型公司。在TSX上市的公司必须至少拥有100万股可自由流通的股票,这些股票的总市值通常超过400万加元,并由至少300名独立公众股东持有。TSX对工业公司、矿业公司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有特定的上市要求。在工业公司中,对于获利公司、预计获利公司、技术公司和研发公司,又有不同的财务要求。在矿业和石油天然气公司中,生产公司和勘探与开发公司也有不同的标准。
TSX-V的上市公司通常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因而并不要求其已经盈利,财务标准和上市条件也相对放宽。基于发行人的发展阶段、历史财务表现、资金来源等情况分为一级创业板和二级创业板,一级创业板的要求要比二级创业板的要求高。针对矿业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工业、科技、生命科学、不动产及投资企业等不同的行业,TSX-V也有不同的特定要求。
CSE的前身是加拿大国家证券交易所(Canadian National Stock Exchange,简称“CNSX”),相较于加拿大其他证券交易所而言,其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更简单,设置的障碍更少。虽然CSE并非加拿大主流证券交易所,但上市要求比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创业板都更为宽松,对于微型企业和新兴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上市选择。跟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一样,其对矿业、不动产和投资企业有特别的上市要求,但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并未设置特殊标准。
不管是在哪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都是所需要提交的必要且最重要的文件,招股说明书必须对拟上市股票相关的所有实质、重大信息进行全面、真实、清晰地披露,必须包含招股说明书信息表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后任何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初步招股说明书可以不披露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价格及相关信息,对于其他方面的要求则与最终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提交初步招股说明书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对股票发行开展市场营销工作,征集潜在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当初步招股说明书中上市相关的问题得以解决,且答复了监管机关的询问并满足相应的要求时,公司便可以提交最终招股书明书。一旦监管机关接受最终招股说明书,承销商便可接受潜在投资者的认购。
三、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
在加拿大IPO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雇员和其他相关主体将面临一系列新的义务,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向公众披露公司信息,这也是全球证券市场的常态。
这些披露义务主要分为定期披露和及时披露,定期披露如:年度信息表(Annual Information Forms, AIFs)、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MD&A)、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年度和季度认证和年度股东大会通告等;及时披露如:重大新闻发布、实质变更报告和内部人报告等。一般来说,这些披露文件均需以电子方式提交至电子文件分析和检索系统(The System for Electronic Document Analysis and Retrieval, SEDAR)以及内部人电子披露系统(The System for Electronic Disclosure by Insider, SEDI)。
加拿大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文书51-102号《持续披露义务》(National Instrument 51-102《Continuous Disclosure Obligations》),该规定为上市公司(投资基金除外)提供了一套全国统一的持续披露规则;另一个是国家文书81-106号《投资基金披露》(National Instrument 81-106《Investment Fund Continuous Disclosure》),该规定主要规范投资基金的披露义务。
《持续披露义务》根据发行人所在证券市场的不同将发行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行人未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NEO证券交易所、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加拿大和美国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和PLUS市场除外)中任何一个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该类被称为“风险发行人”,另一类其他发行人,即一般报告发行人。风险发行人与报告发行人之间的区分涉及申报期限、申报AIF的要求、商事并购中披露重要性的认定、公司治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披露及高管薪酬的披露等。
四、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关联交易在加拿大被称作“关联方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是指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达成的交易,具体指在交易过程中,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进行的特殊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发行或认购证券、借入或借出资金以及免除债务或负债。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规范依据主要是加拿大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Multilateral Instruction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在其第五部分专门规定了关联方交易的监管。
其次是CSA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的CSA联合行政通知61-302号《关于多边文书61-101号特殊交易中少数证券持有人的保护的行政意见》(Multilateral CSA Staff Notice 61-302 《Staff Review and Commentary on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61-101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ecurity Holders in Special Transactions》),该通知虽然不是有效适用的规范文件,但对61-101号多边文书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根据加拿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以下主体:
1.  上市公司的控制人;
2.  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所在的主体或其控制人;
3.  受上市公司控制的主体;
4.  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指示控制的任一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所有流通股10%以上表决权的主体;
5.  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及指示控制的方式合计影响上市公司所有流通股10%以上表决权的主体;
6.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7.  根据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协议、安排或谅解备忘等文件实质性地管理或指导上市公司事务或业务的主体,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不包括依据加拿大破产法律法规管理上市公司事务的管理人;
8.  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某类流通股达50%以上的主体;
9.  前述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附属实体。
在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中,重点是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审查。在关联方交易中,发行人需要提交并公布重大变更报告(Material Change Report),该报告需要对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如实披露,具体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对交易内容的描述及交易的重大条款;
2.  交易的目的和商业原因;
3.  交易对发行人业务和事务的预期影响;
4.  各利害关系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实体在关联交易中的利害关系,交易将导致前述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或发行人附属实体的证券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的,则需要描述该等预期影响;
5.  发行人董事会和特别委员会(如果有的话)在审查和批准程序所进行的讨论,包括董事的任何重大反对意见或弃权,以及董事会与特别委员会之间的任何重大分歧,如果这些信息将包含在交易相关的其他披露文件中,则不需在重大变更报告中披露;
6.  对交易进行正式估值的摘要性描述,如果正式估价的所有内容均已全部在重大变更报告,交易的其他披露文件中进行披露,则无需再进行摘要性描述;
7.  如果发行人在重大变更前24个月内就交易标的物或与此项交易其他方面进行过估值,且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应当知道的,则应披露该等估值;
8.  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利害关系方单独或共同就关联交易订立的任何协议的一般性和实质性条款;
9.  发行人交易所依赖的正式估值和获得的少数股东批准豁免(如果有),以及支持依赖豁免的事实。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加拿大上市的监管概况与基本制度、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和加拿大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监管这四个方面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在读者的印象中构建加拿大上市入门的基本概念和框架,如需了解更为详细的信息可参看本系列往期文章中的具体介绍。然而,在加拿大上市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业务,几十篇文章的篇幅难以涵盖所有,只能呈现冰山一角,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细节需要与律师进行具体的沟通。后面,我们会对加拿大上市的其他方面继续进行介绍,敬请持续关注。
文/叶秀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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