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刑事案件受案程序中的四个重要文书

今早奔赴许昌为一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来回近四小时车程,的确有些累。在将公函、委托书等全套手续,附《不予呈报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后,就案件相关事实及取保候审的理由与承办人做了细致交流。因前期电话中也沟通多次,办案单位倾向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变更刑事措施。朱军法官说:打动法官的,不是高深的理论,而是朴素的情感。我想,这一条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法理为骨架,情理是血肉。只有在办案中将法与情有效结合,才称的上是合格的辩护人。
        言归正传,昨天我们介绍了常见刑事案件的管辖。今天接着这个话题,谈谈受案程序。曾接到过多次咨询,去报案,派出所不接受。严格来讲,这种做法违反公安部规定的。因为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有规定:“各地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等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给予认真的接待,无条件接受,如实登记。”再依据执法细则,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如果再遇到不接受案件的警官,你可以试着跟他讲讲上述规定。

         受案程序中,有四文书比较重要。特别是《接受案件回执单》,我在解答一些咨询时,告知咨询人索要这个文书,有部分竟然说没有,从来没开过。如果没有这个文书,在要证明你曾经报过案,以及计算审查期限时,就会非常被动。四份文书的制作,也贯穿了整个受理案件的过程。

一、《询问笔录》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②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③犯罪嫌疑人详细情况。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④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等;对知悉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⑤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二、《接受证据清单》

此文书适用于提交了书面报案材料或者相关证据的情形。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报案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

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请注意,这份文书和《询问笔录》一样,都属于公安机关保管存档的,不需要给报案人。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填写以下主要内容:①报案人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②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③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经过以上四个步骤,接受案件的程序就完成了。接下来是立案审查及处理,我们明天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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