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留学,先天不足。
某在校大学生委托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留学中介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法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但该大学生因自己语言不达标,忧虑自己出国留学会“又聋又哑”无法完成学业,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留学中介退还部分中介费。该纠纷系大学生自身原因终止留学,单方违约,后果自负。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诚信原则是民法的核心,背信弃义,强词夺理,转嫁责任,绝不姑息。该大学生及其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要求留学中介承担合同外责任,于法无据,不可理喻。一哭二闹三上吊的“维权”,确实助长了某些人以“闹“获利的歪风邪气,败坏社会风气,绝不姑息纵容。“聋哑“留学生因半途而废,的确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该损失与留学中介毫无关系,不能株连无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违反合同及法律的无理要求,要学会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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