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大门安装监控违法吗,侵犯邻居隐私权、安宁权吗?
为了保护自家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一房主便在自家的大门上安装了监控,摄像镜头对着大门外的公共走廊,此举引起邻居房主的反感、厌恶,直至极力反对。邻居房主以监控摄像镜头对准大门外的公共走廊,其家人及亲戚朋友的行踪均能被捕捉到,以形成骚扰性监控,侵犯其隐私权等为由,要求安装监控的房主拆除监控。而安装监控的房主则表示,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邻居一家的隐私。双方矛盾无法化解,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邻居安装摄像头
法院判决两极分化
一边是居家安全,一边是隐私保护,两者发生冲突时,邻里间容易产生纠纷。但目前我国对个人监控的安装并没有细化的规定,所以导致即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在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安装电子猫眼,本无可厚非,但所安装的电子猫眼带有监控探头和自动感应拍摄及储存功能,且正对对门房屋的进户门,确实会给邻居造成心理上的紧张与不安,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最终判决安装方予以拆除。
在另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的判决书中,法院则认为,安装的智能猫眼确有记录门前停留访客照片、视频等功能,但安装者系针对其访客,非对对门邻居进行监控,与对方的生活起居等均无影响,故没有支持起诉方要求拆除智能猫眼的请求。
隐私曝光
笔者认为,关于上述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隐私权问题,应具体分析:
1. 邻居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2. 个人为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在内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动机在于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3. 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对方舒不舒服。如果对方觉得监视他走出走进的情况无所谓,这当然不侵犯隐私。但如果邻居觉得,因安装监视使我的行踪信息被你掌握了,感到不安全、感到不舒服了,那么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拆除。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邻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邻居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若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居家安全和隐私保护该如何平衡
既然在个人安装监控方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又不尽相同,那居民在安装类似的监控设备时,该如何尽到注意义务?当公民其他权益的保护与隐私保护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呢?
在隐私权纠纷中,判定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是否侵犯隐私权,是否应当拆除时,主要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和利益优先性。一般来说,人身权保护优先于财产权保护,出入住宅的信息和住宅内的活动情况显然属于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个人隐私。另外,安装监控摄像头只是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不强,若将他人的隐私都覆盖在自己监控的范围之下,两者的利益进行衡量后,隐私权的保护明显更为重要。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因此,若确实要安装,建议先与邻居进行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后再安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沟通时,可以告知邻居监控的目的在于防盗安全,并非有意监控他人;同时也可以表明电子猫眼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保护邻里的家庭、财产安全;并向邻居保证,录制到的对方信息,不会供他人使用或者向外扩散传播,视频资料会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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