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声明}《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权利受限一览表》

2020年11月30日《法纪讲堂》微信公众号刊登了《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权利受限一览表》(今日,《我们都是担当人》微信公众号转载该文),该文抄袭飞哥作品《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第847页——849页,内容重复度99.99%,连排序、备注等内容完全相同。现将证据公布如下。

一、公务员受政务处分执行一览表处分类别处分期年度考核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警告6个月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记过12个月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记大过18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降级24个月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撤职24个月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备注上表内容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

二、从事管理岗的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执行一览表处分类别处分期年度考核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薪酬待遇警告6个月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未禁止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记过12个月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记大过18个月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降级24个月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撤职24个月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备注上表内容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受纪律惩戒一览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政务处分一览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五、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受政务处分一览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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