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伦斯·丹诺
克莱伦斯·丹诺
中文名克莱伦斯·丹诺
国籍美国
出生日期1857
逝世日期1938
职业律师
基本内容
克莱伦斯·丹诺(1857--1938),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经典案件,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他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丹诺凭借其智慧、技艺、勇气和毅力,以行动诠释了法律人精神,如其所言:“在这场弱者与强者的伟大战斗中,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丹诺不仅为自己的人生选定意义,也给法律人提供道德标准,堪称法律英雄。
他是著名辩护律师,这话体现他对犯人的悲悯情怀和人道主义吧,毕竟犯人也是人,而且人犯罪的理由和环境有很多情况,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比如是谁造成了犯罪?仅仅是因为犯人品行不断?就没有社会和家庭的因素等等。
克劳伦斯·丹诺是美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律师、演说家。他的律师生涯伴随着19世纪后期到本世纪初期社会发展过程中急剧动荡的历史阶段,因此集中体现了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轨迹。丹诺一生所参与辩护的众多法律案件涉及到劳工问题、种族问题、宗教问题、地域冲突问题等社会重大问题的各个方面,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他几十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的辩护使一百多人免除了死亡的厄运,使成千上万的贫苦劳工得到了基本的生存保障,更使无数备受歧视压抑的黑人获得了勇气和尊严。他以自己的不懈努力使律师这一职业不再仅仅是一种谋生和段,而是成为改造社会、关注人类、宣扬爱心、救助弱者、追求自由、激扬美德的一项崇高的事业。
他1、不畏世俗与宗教的权威、敢于冲破传统的藩篱;
2、崇尚正义、嫉恶如仇;
3、悲天悯人、同情弱者;
4、博学多才、智慧过人;
5、采取实用的功利主义原则处世,不墨守成规,不教条主义;
6、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惜挑战公众。
正是基于上述同时代的正常人身上一般不能同时具备的美德,成就了丹诺一生中不平凡的辉煌事业,使得他最终修成正果,成为了美国律师界的一代宗师。
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被后人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辩护律师,1857年(中国咸丰七年)生于美国俄亥俄州肯斯曼镇,1938年(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卒于芝加哥,享年81岁。值得一提的事,在他出生的前一年,美国另外一个雄心勃勃的民间律师林肯先生正式加入美国共和党。
丹诺虽然是一位杰出的大律师,但是据本人了解,其人在美国现代社会里却并非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也无疑说明美国社会的杰出律师众多纷纭,许多人甚至成为了后来的美国总统和参议员,而丹诺先生只是其中的一位佼佼者。但是,可能是由于墙里开花墙外香的文化差异现象,丹诺在中国大陆的律师界却是一位耳熟能详的知名人物,事实上,丹诺的自传早在民国时代就已经在中国流传,胡适曾说:“这是一个最可敬的美国人的自传。” 正是得益于丹诺传记中文本在中国大陆多年来的成功发行,使得许多中国的律师,尤其刑事辩护律师知道了丹诺的名字和生平事迹。
客观的讲,丹诺作为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其在司法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是十分突出的,在其律师生涯之中他成功地代理了许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在50多年的法庭生涯中,丹诺以坚定的正义信念和执著的道德勇气,为美国社会的劳工领袖、无政府主义者、有色人种、进化论传播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被告人出庭作过无数次精彩的辩护。其雄辩的措辞,激烈的场面、娴熟的技巧、跌宕曲折的辩护过程,赋予律师这一理性思维的法律职业以美国西部牛仔式的激情色彩,丹诺因而被美国媒体誉为律师界的“老狮子”,足见其法庭上的雄迈豪侠的气魄与才华横溢的激情四射,不仅震慑住了辩论对手,也征服了陪审团的内心世界,最终赢得了法官支持的法锤。
援引《丹诺自传》,丹诺代理过的经典案例主要包括:《洛杉矶时报》大楼爆炸案、煤矿罢工事件、娄伯和里波路谋杀案、著名的进化论法庭辩论等等名噪一时的经典案件。丹诺在代理上述案件中,发挥了其出色的辩护才能,发表了许多精彩绝伦的辩词,仅举一例就可以管中窥豹,对于丹诺在辩护之中富于哲理的思辨才华略知一二。丹诺在为一个少年嫌疑犯辩护时这样在法庭陈词:“为什么他们要杀死小波比· 弗兰克?尊敬的人们,我知道宇宙中的每一个原子的生命是捆绑在一起的。我知道把一块卵石扔到大海里,不会不影响每一滴海水。我知道每一个生命都和其他的生命无可避免地混合和编织在一起。我知道每一个有意识和无意识影响都会对每一个生命机体产生作用和反作用,没有人能安排宿命。我知道所有的生活由一系列无限的机会组成,有时结果是这样,有时是那样。我和其他人一样,都没有无穷的智慧来弄明白……为什么这个小男孩的生命要和30年前神经错乱死于德国的尼采联系在一起呢?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确实是……”。
美国法官的语调不可谓不庄严,但语调都尽量平缓稳重自信而又多充满人情味,似乎满怀对罪犯的同情和怜悯,这似乎也正应了美国人文主义司法先驱克劳伦斯·丹诺先生的那句名言:我恨罪恶,但我从不恨罪人。(I could hate the sin, but never the sinner.)中国文化尤其是佛教里也有佛主宽恕和悲悯世间万物的传统(也同情人间罪人,甚至为了救快饿死的老虎,不惜以身饲虎)。欧美国家里受害者家属原谅和悲悯凶手及其家属的事也常有发生,刚开始我还以为他们是装装样子摆摆姿态而已,后来发现有些被凶案里被杀害人的亲属是很真诚地原谅和宽恕了凶手和凶手家人,而且越是知识家庭越这样,反倒是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大老粗,往往不太原谅、宽容和怜悯那些加害他们罪犯。有人总以歪解孔夫子的那句话“以德报怨,何以报直”来说明不应该原谅罪犯,其实是不考虑语境地曲解加误解来解读先贤的那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