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同源的前世今生,食药同源目录还有何意义?
一、保健食品、药食同源目录的来源及历史
1987年版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了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的除外。原卫生部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第一批),共列入33种物质。2002年,原卫生部修订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列入87种物质。
卫法监发【2002】5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975号)
2016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3 号(医疗体育类178 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我委正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修订《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拟将其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定义、范围,规范对相关物质的管理。下一步,我委将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真做好《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和相关解读,积极做好相关科普宣传。”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9月17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27号(医疗体育类105号)提案答复的函》“根据《食品安全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我委正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扩增食药物质目录,同时加紧修订《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拟将其修改为《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97号建议的答复》:“根据《食品安全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和公布。我委正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扩增食药物质目录,同时加紧修订《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目前正积极协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紧按程序推进食药物质目录的公告等工作。”
2019年10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16号建议的答复》:“我委将继续立足依法履职,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地方改革创新发展相关食品产业,助力地方扶贫攻坚工作。”
二、保健食品、药食同源目录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7号令废止原卫生部1987年10月22日公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其原来废止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也好、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好,说要把《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这本身就法理不通,原来是一个部门制定公告的,现在法律规定是两个部门制定公告,因此,只能新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
但是,此办法目前没有见到两部门的公告。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根据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
(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号)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要以为2019年第7号是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第三 最新的的相关法律规定很清晰规定食品、药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可见食品、药品的定义法律上是十分清楚的,是基于用途其决定是药品或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目前为止,法律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也仅有一个6个品种的公告,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前的。
第四 葛花是食品也是药品,看其用途,药品企业可以把其作为药品,食品企业可以把其作为食品。
葛花历史上都作为食品,全国各地有葛花糕、葛华茶、用葛花煲汤等方式食用。
葛花的原植物为野葛、甘葛藤,是它们的花。其中甘葛藤的根叫粉葛,粉葛也是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种,在卫生部的目录不属于药食同源,但是粉葛的食用历史很悠久的,特别在广东地区是常用的食品,相信没有几家没有煲过粉葛汤?
葛花列入广东中药材标准(第一册),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的配料:鸡蛋花(原收载在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在第三册进行修订),我们日常吃的大蒜(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种,第25页),或者煲汤的粉葛(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302页)、莲房(2020年版,第286页)都在药品标准里查到,也是卫生部药食同源目录没有的,但是,葛花、粉葛、大蒜等作为食品的历史是悠久的,只是后来发现它们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再把它们列入药品标准中。
依照药品、食品的相关法律,清晰了药品、食品的定义,基于用途界定食品、药品,而非根据其是否列入所谓“药食同源目录”、或者药品标准来判断。
第五 目前,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概念存在混淆
食品是一大类物质,包括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食品中具有一定功能的食品,是特殊类型的食品,例如标志有改善睡眠的作用。
普通食品是没有、也不能表示有功能作用的。
国家药监局2019年8月30日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09号(医疗体育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药监提函〔2019〕41号):“二、关于保健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中医药局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参与目录制定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有关专家参与了部分品种的论证。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历来的药食同源概念,都是“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原料管理”的文件,就是规范保健食品不能因为使用一些药品而对其作用夸大宣传、甚至宣扬其包医百病。其规范的是保健食品,是规范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不是要证明食品是食品,因为食品没有什么功能宣传的。
除了保健食品,还有无以计数的食品,食品是人们平常的食品,例如大蒜、葛花、各种茶,不是一份文件就可以否定的。
第六 为什么搬弄葛花、大蒜是药品不是食品这个是非?
1、不列入食药同源目录就不是食品,这个观点明显是荒唐的。
我们先不看食药同源目录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
看一看药食同源目录的几个品种: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百合、肉桂、佛手、杏仁(甜、苦)……肉桂日常生活做食品时是做配料,白果粥我吃过。但是,药食同源目录里的品种做食品你就愿意食用吗?白芷是一味药味很大的食品、也是中药(食药同源目录品种),那么,如果做白芷汤,你愿意喝吗?苦杏仁因为苦,吃多还有中毒的风险,你能把它作为坚果类零吃?
显然,绝大部分人对于药食同源目录里的一些物质是不愿意吃的!
我国很多农产品是食品,使用都几千年了,食用的历史远比药用历史长,例如党参,在清代《本草从新》始见药用记载,难道一直食用的历史不算数?
药食同源目录是“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原料管理”,药食同源目录不到一百个品种,目录里没有的、无以计数的食品品种就不是食品?
2、列入药品标准的食品,它就不具备食品属性?显然贻笑大方!
我们的食品有千千万万,有植物类、动物类等等,而且还有不断增加的新食品。
大部分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来开始的时候都是农产品、食品,后来发现其具有药用价值,经过严谨的论证才能列入药品标准。
不断增加的食品也可能慢慢被发现有药用价值,也可能列入药品标准,我们不能因为把其列入药品标准就否定其食品的属性。
好比如大蒜(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种,第25页)列入药品标准,谁能否认其是食品?
3、依据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要再纠缠为了一己私利耗费人力物力证明食品是食品了。
2014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
日常吃的大蒜、粉葛、葛花汤、葛花糕,喝的鸡蛋花饮料王老吉、葛花茶等食品,至少目前没有法律禁止它们不是食品,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不能自以为是、想当然它们不是食品,更不要因此恶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