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费能不能抵扣?这样回答非常非常的套路

有读者朋友给二哥发来这样一张行程单,问是否能抵扣?仔细一看,这是一张退票费开具的行程单。
判断是否能抵扣,其实就是一个套路回答,你回答别人和你自己思考是否能抵扣都是同一个套路,按照这个套路来,八九不离十。
按照以上流程顺序判断后,能否抵扣一下就知道了。
1、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没有抵扣一说,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说法。
假设读者是一般纳税人,我们继续判断。
2、是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
合法的抵扣凭证有哪些呢?常见的就是专用发票,当然现在的抵扣凭证也是多样的,不仅仅是专票,我们需要关注目前所有可以抵扣的凭证。
如下图:
行程单是不是合法的抵扣凭证呢?
以前啊,行程单并非合法的抵扣凭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至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成为了一种抵扣凭证,具体抵扣方式按照
其票面载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税计税。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所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是一种合法的抵扣凭证,但是其抵扣是仅仅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其他的不得抵扣。
其实道理也很简单,民航发展基金是航空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不缴纳增值税自然取得方也不得抵扣抵扣。
而这个读者拿到的退票费, 虽然开具的是行程单,但是这并非票价。
所以判断到这里,已经结束,这张退票费行程单不得抵扣。
因为其开具在其他税费上,并非按规定可以抵扣的票价+燃油附加费。
其实这从退票费在增值税上的规定也可以判断其并非购进的运输服务。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退票费是其他现代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并非交通运输服务。
那么这里二哥再延伸一下,假如这个读者收到的是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那么就很显然,符合判断,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可以进行下一步判断了。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也取得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是不是就都能抵扣了呢?
当然不是。
我们还要看购进这项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税法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不得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然,还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不得抵扣。
那么你需要判断一下,你购进的这项业务是否有上述不得抵扣的规定的?
如果读者所在公司的业务都是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做的,比如其本身是一家客运公司,其销售收入都按照公共交通运输按3%简易计税了。那么其员工出差取得的退票费自然不得抵扣。
以上的判断套路你学会了吗?
那么你再看看,如果你取得这张票据能否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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