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依法经营的养殖项目所在地被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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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高院相关负责人线上出席新闻发布会。胥立鑫 摄
案例2: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五河县和协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协养殖公司)系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经办的民营企业,已依法办理了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后因该公司养殖地被划定为当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该区域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务。2018年12月3日,五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徽电力五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河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对张家沟沿岸迎水面多家畜禽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的通知》,通知载明: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河县政府)统一部署,经五河县农委、头铺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排查,要求五河供电公司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养殖户实施彻底断电处理。2019年1月16日,五河供电公司停止向和协养殖公司供电。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五河县政府安排五河供电公司对其实施强行彻底断电关停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和协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协养殖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和协养殖公司的核心诉求着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企业后续经营、搬迁补偿等问题进行协调。最终,五河县政府协助和协养殖公司另外找到合适的养殖地点,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为和协养殖公司办理继续从事家禽养殖业务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于和协养殖公司因搬迁造成的损失,五河县政府亦承诺将依法予以补偿。和协养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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