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部分重点修改

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家庭是一种以婚姻、血缘或收养等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表决通过,共7编,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部分重点修改内容简要梳理。

一、删除计划生育条款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优势不再。国家及时放开“二孩”政策,此时计划生育政策需要修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删除计划生育条款恰到好处。

实际上,宪法第107条早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文化、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可见计划生育工作本属于行政工作,并不适合将其纳入民事法律关系中。因此,在民法典中删除计划生育条款体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定更加严格规范,是中国法治体系建设进步的体现。

二、无效婚姻范围缩小,可撤销婚范围扩大

婚姻首重自愿。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律难以厘清的新情况。比如两个真心相爱的艾滋病人可以结婚吗?按照之前的婚姻法是不可能的,但似乎在情理上法律稍显生硬。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删除了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规定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不再成为结婚的禁止条件,如果如实告知后对方仍然愿意仍可结婚。可见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婚姻双方的意愿。

三、新增离婚冷静期

当前社会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较大。更多的人更愿意“活在当下”,情绪化的生活虽然一时快乐,却忽视了义务和责任。生活中闪婚闪离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且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给这种情况“降降温”确有必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此一来,离婚之前可以充分考虑清楚,避免情绪化离婚,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四、二孩政策后,收养也变多

被遗弃的孩子,是失落在人间的天使。但社会上被遗弃的孩子不在少数,收养要求严格,导致收养困难,使收养被遗弃儿童的公益事业压力较大。民法典的修改进行了必要的“松绑”。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限制。被收养人的年龄由14改为18以下。”增加收养的人数、扩大被收养人年龄,更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更有利于减轻社会中收养公益事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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