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但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公证机关依出借人申请向借款人送达执行证书后,借款人虽有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给付钱款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据此,法院有权对借款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非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督促借款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 民间借贷 借款人 公证机关 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文书 偿还欠款 执行证书 给付 限制高消费令 还款义务
张X峰与魏X夫系邻居关系,与李X明为朋友关系,张X政系张X峰的儿子。张X峰于2011年因生意需要向魏X夫借款人民币4 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李X明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X政亦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8日,魏X夫与张X峰、张X政、李X明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在公证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但张X峰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2013年9月18日,魏X夫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对张X峰应偿还魏X夫借款本金4 1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李X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X政抵押担保责任予以认定。
魏X夫以张X峰拒不偿还其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李X明、张X政亦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保证责任为由,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债务人拒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能否对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联系、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还款,但未果。此后,法院依法查封了三个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三辆汽车。执行法官在2013年12月30日电话联系被申请执行人张X峰督促其履行还债义务时,被申请执行人张X峰并无主动还款的意愿,反而态度,蛮横,以语言威胁执行法官。2014年1月9日,执行法官连同干警共六人与多家媒体一同赶到被申请执行人张X政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该房屋内的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在法官出示证件后,仍阻碍执行公务。执行法官控制了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了拍卖公告,且送达了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至被申请执行人张X峰,限制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还当场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2014年1月10日,被申请执行人张X峰主动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承认错误并表示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魏X夫于2014年1月22日,向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为单位的以及被执行人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主体。其中,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以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具体条件为:(一)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制定期间未履行执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综上,当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后,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执行机构可对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保证人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亦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各方在签订合同后在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均有还款义务。而在债权人主张债券后,上述人员均拒绝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债权人即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有能力履行执行证书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此时,法院有权向还款义务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限制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非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使其自愿履行还款义务,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书
【释评汇注】
限制高消费具体措施的运用,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避免其恶意逃避执行,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监督难、协助执行难、操作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执行实践中,恰当运用限制高消费制度,实现其应有的效果,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在限制高消费令的对象和方法上,执行人员需做到目的明确、方法恰当。即在查证和掌握被执行人高消费时,明确思路,在注重对被执行人本身的掌控和追踪的基础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动情况、消费动向,核实被执行人有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后继续高消费行为。(二)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将互联网与执行工作相结合。通过互联网公布的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结合举报制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三)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利的侵害。避免将限制高消费这一执行措施演变成人身监控,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人身权利。(四)完善限制高消费的救济和解除程序。在运用高消费措施的基础上,应允许被执行人有提出异议、起诉等权利,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魏X夫申请执行张X峰、张X政、李X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法码】执行法·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限制高消费 (P080302)
【案由】执行申请
【判决日期】2014年09月07日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2014年4月30日)
【检索码】B0373 BJSZCY0714B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监督程序
【申请执行人】魏X夫
【被申请执行人】张X峰张X政李X明
《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魏X夫。
被申请执行人:张X峰。
被申请执行人:张X政。
被申请执行人:李X明。
魏X夫与张X峰为邻居。2011年张X峰因生意筹集资金向魏X夫借款人民币41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李X明作为张X峰的朋友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X峰的儿子张X政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8日,魏X夫与张X峰、张X政、李X明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还款期限届满后,张X峰未能偿还借款本金。魏X夫于2013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该证书确认张X峰应偿还魏X夫借款本金4 1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李X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X政对该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13年9月27日,魏X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与三辆汽车。2013年12月30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张X峰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2014年1月9日,执行法官等6名执行干警与多家媒体一起赶到被执行人张X峰之子张X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00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现场共有被执行人所雇佣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四人,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上述人员仍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在控制住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并向被执行人张X峰送达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当场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
次日,张X峰便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22日,魏X夫到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