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权益保障的“定心丸”丨公证普法
2021年
江西省丰城市公证处接到一起电话
咨询一起特殊的继承公证
杨某死亡后遗有一处房产,他生前一直未婚,没有子女,父母早逝,祖父母、外祖母,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其姐姐留有子女,杨某斌是杨某哥哥唯一的儿子,是否可以继承上述房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姐姐和哥哥的子女即外甥(女)和侄子(女)均有代位继承权。
那要如何办理继承呢?
如果杨某姐姐的子女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杨某斌作为杨某哥哥的儿子,可以继承上述房产。
经查询杨某生前没有立遗嘱
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并且杨某姐姐的子女也表示
放弃对杨某遗产的继承
随后公证员在走访杨某生前居住的社区
查询相关档案后
为杨某斌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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