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楼之后:“涉农社区”的生活秩序及其治理探索

编者按

随着我国的快速城市化,出现了“回迁上楼”“集中安置”“村改居”等“涉农社区”实践。在本文中,作者提出“涉农社区”在日常治理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与既有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不相容的地方,需要结合当代我国涉农社区的治理实践,分析如何对“涉农社区”开展有效治理,如何满足“上楼”农民的“美好生活”需求,探索针对日常生活秩序而设计的良治机制。阅读本文,对我们丰富当代社区治理的研究领域,结合“生活”认识“治理”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陈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刘明,新疆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大学中央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兼职研究员。

“涉农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农民由传统村落居住格局转向社区居住,居住空间转型推动了“上楼之后”农民日常生活秩序的重塑,农民家庭生活与社区秩序如何重新安排、如何形成稳定有序的生活秩序成为“涉农社区”治理的新议题。本文基于多地农村社区治理的案例,通过生活治理概念来分析因居住空间、社会关联、日常生活内容等转型而产生的私人生活的协调机制,以对“上楼之后”农民与社区的日常生活需求进行概念化,进而从治理体制层面进行针对性回应。生活治理专注于日常生活的秩序重建与优化,推动社区行政“硬治理”与日常生活“软治理”的有机结合,建构以回应上楼农民“美好生活”需求为内涵的复合治理机制,推动“涉农社区”社区化、市民化、现代化的日常生活秩序。

一、提出问题

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实践中,由于独特的城乡二元体制与城乡土地管理体系,由地方政府主导推动的城镇化实践塑造出一种“涉农社区”类型。“涉农社区”虽然在居住形式上已经表现为小区化聚居,但社区治理体系以及居民日常生活还与原有的农村具有密切的关系。自2008年后中国城市化速度加剧,地方政府在城郊村拆迁、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政策指导下完成了“回迁上楼”“集中安置”“村改居”等实践,在短短十几年内“涉农社区”数量迅速增加,客观上大大提高了城市建设的速度,但由于“涉农社区”在日常治理过程中还面临着与既有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不相容的地方,由此造成的诸多治理难题对创新城市基层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问题与要求。

“涉农社区”的治理涉及到由“拆”到“建”、进而到“治”的过程,也有研究关注到了“上楼之后”社区治理秩序形成的问题,但其中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生活秩序问题尚缺足够的学术关注,日常生活秩序的构建成为“涉农社区”面对的新挑战。实际上,“涉农社区”的日常治理命题除了“硬性”的基层行政与自治等内容外,还包括诸多“软性”的任务,这些任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也会直接影响社区居民对生活舒适感、幸福感的体验,本文以“生活治理”来指称基层社会中影响人民“美好生活”相关因素的治理方式。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不断重视,对该需求予以满足也成为基层治理中的新命题,特别是在“涉农社区”中,由于短期内实现了“农民上楼”,农民传统的村落生活习惯与社区化、市民化、现代化的生活习惯之间尚存在较大的适应空间,“农民上楼”过程中的空间转型、生计变动、生活习惯调整、角色认知变动、社会关系变迁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满足,如何安顿人心并安定生活,是“涉农社区”开展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如何满足“上楼”农民的“美好生活”需求,需要基层探索针对日常生活秩序而设计的良治机制,基于以上问题意识,本文将基于多地“涉农社区”的调查案例,包括华北M镇的三个农民集中居住社区、Z市DW小区、西北某省G县城郊农民集中安置小区、沿海某市J区城郊村农民返迁安置居住小区、西南某省X县城所在街道办的五个社区的案例,这些社区兼容了城市商品性住宅小区、拆迁农民回迁安置小区、“村改居”小区以及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基于各类型居住小区的调查,本文试图探索“涉农社区”如何实现对日常生活开展有效治理的问题。

二、日常生活与生活治理:概念探索

本文所定义的生活治理,是指将日常生活作为治理对象,达成实现社区居民“美好生活”要求治理目标。在对日常生活的治理中,通过对影响民众日常生活体验的因素进行塑造与干预,间接营造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弥补社区治理中正式机制的不足,实现社区生活秩序的整合与组织。“涉农社区”生活治理还有特别的意义,即作为过渡型社区,居民要在过渡转型过程中完成安顿日常生活、重构生活秩序的任务,最终实现社区化、市民化、现代化的“新”生活秩序。

(一)生活秩序与治理

日常生活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核心场景,已有学者将日常生活纳入了学术分析范畴。在社会科学理论“日常社会转向”之后,学者们愈加重视普通人模式化日常生活的意义与价值,列斐伏尔以日常社会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层次,来对应于“高级的、分化的、高度专门化的活动”。日常生活是社会成员在高度熟悉性、重复性、基础性的时空中指向生活实践的活动,生活是非生产性的,指向个体与家庭的衣食住行等事务的安排,更包括娱乐休闲与公共体验等活动,而这些活动又往往具有非政治性特征。本文探索性地提出生活治理概念,将日常生活秩序与治理机制相连接,其问题意识主要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日常生活的秩序依靠何种有效的规则治理达到井然有序的状态?其次,这种有序的日常生活状态及其规则治理机制是如何历史地形成的?

在现代性深度发展进程中,城市化的发展以经济增长、物质改造和技术理性等方式呈现出来,城市住宅、公共场所、城市结构和城市体验均体现出“去生活化”特征。而回归日常生活的本意,是发现和强调人的价值,找回缺失的人文关怀。日常生活的涵盖范围广、包含事项琐碎且实践性较强,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中去理解生活本身。国内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具体研究中,如通过“过日子”来考察中国人日常生活秩序的基本内涵,肖瑛区分了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的区别,同时更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农民的日常生活秩序是经由历史传统与社区传承而构成的安排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系列规则体系,而乡土社会中人们遵从的“礼治秩序”,“礼”构成了联结社区、家庭与个人的生活秩序体系,同样维系农民日常生活的还有面子、人情、正义等机制。但也有学者敏锐地观察到,这种日常生活秩序在现代性的冲击下逐渐发生了转型。特别是,当乡村社会转型为社区形态后,生活秩序的调适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作为人们生存赖以展开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言谈交往等看似平淡无奇的日常活动,却成为构成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和精神生产活动等非日常世界的深层性结构。

由于“涉农社区”的日常生活具有以上特质,社区秩序的形成也就相应地可以针对日常生活的规律性来开展治理实践。熊万胜认为很多的基层社会治理活动“其实都是一种生活治理”,首先指向的是私人生活,而非公共议题。这种“生活治理”主要是指对私人生活的影响,其方式是“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会采取很人格化的方式直接面对个人或者组织”,因此上与“西方国家采取法治化方式或者借助社会中介来规制私人生活”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而本文并不认同这种抽象归纳的中西对立结论,而是认为“生活治理”是一种通过营造日常生活秩序进而形成社区生活秩序,日常生活秩序本身包含着规则及其遵从两方面的内涵,生活秩序就意味着有关农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系统及其所型构的生活共同体成员之间彼此协调的行动安排,这种协调安排的实现过程就是生活治理。

首先,日常生活的具体维度之一是生活情境。日常生活的情境主要是熟悉性的活动,日常生活实践的高度重复性,决定了人们日常实践是遵循常例与惯习的。日常生活治理的抓手是通过具体情境的介入,营造适应于社会成员的情境,进而影响生活秩序的形成。其次,日常生活与刚性、显性的政治关联较小,权力的实践往往是通过知识、符号、空间等“隐性”权力机制发挥作用,因此对生活的治理也应当是通过隐秘的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生活秩序。再次,生活开展的具体维度是社会关系。特别是在中国乡土社会,人们依据“愈推愈远”的社会关系展开日常生活的各项事务,人情与礼俗是这种社会关系实践的基本原则。再次,生活治理的机制除了正式制度外,非正式制度更为隐秘细致地指导着日常生活实践。非正式制度是指关联着民情、常例与惯习的结构化实践模式。最后,承担社区治理的往往是个体,个体的实践行为融入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引领日常生活秩序的生成,这些治理主体并不仅限于具有正式身份的社区管理者,诸多能够对居民日常生活实践起到影响作用的行动者如社区领袖、民间权威、生活服务者等,能够影响人们对日常生活满足的体验。

日常生活的诸种特征决定了针对日常生活的治理必然是软性的、隐性的、多渠道的,也是基础性的。一项社区治理制度一定是通过导入人们的生活实践中,通过居民的广泛共同实践之后不断重复化和常例化,逐渐成为社区居民共同分享的内在信念,这种治理制度的落实才是有效的。日常生活治理效果的显现一般是缓慢的、微妙的、难以察觉的。但这种日常生活治理之所以是基础性的,是因为居民在日常生活的体验中才能逐渐获得了对显性治理制度的遵从、内化,进而再实现常例与惯习再生产。实际上,很多“涉农社区”存在着的治理难题,均是因为自外而内导入的制度、政策过于刚性和单向度,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出现了错位和失调,进而外化为刚性的治理难题。

(二)“上楼”之后的日常生活秩序转型

“涉农社区”在居民生活构成、社区硬件质量以及生活习惯养成等方面与城市商品化住宅小区不同,由于该类小区主要承担城市化进程中安置失地农民、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以及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返迁安置,上楼之后存在着因居住转型而产生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治理难题。

“农民上楼”过程中的空间转型导致的家庭生活变动。首先,由聚居型村落形态转变为封闭型高层住宅形态,“涉农社区”中人际交往变少,熟人社会中的公共生活越来越难维持,家庭生活将更多以封闭的家庭空间为主。其次,农民家庭居住模式由宽敞的、群体的、相对开放的空间转变为狭窄的、核心化的、相对封闭的空间,家庭成员在代际之间形成了分居。再次,由于“农民上楼”而使得家庭生活离农业、农村更远,生活习惯更加依赖于市场,家庭生活将面临更多的市场消费压力。

“农民上楼”过程中空间转型导致的公共礼俗变动。农民日常生活秩序很大部分是以礼俗的形式展开,礼俗作为一种蕴含着伦理道德的文化实践模式在公共生活中得以延续,并逐渐变为人们的习惯性选择。而“涉农社区”中原有的习惯性生活模式较难展开,导致公共生活出现了变动。“涉农社区”的物理空间狭窄,村社成员居住分散,公共仪式举办的成本更高、更难举办,凝聚地域共同体的礼俗也出现了弱化。

“农民上楼”过程中空间转型导致成员的心理文化认同变动。首先,维系村社共同体的空间机制出现了变化,公共空间的减少导致日常生活中村社成员交往变少,村社共同体的想象减弱,社会陌生化程度提高;其次,居住空间的封闭化之后,家庭间、家庭成员间的居住空间更加独立,人们对于私密空间的注重加强,使得社会关系进一步个体化、私人化、独立化;再次,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与家庭电器化程度提高,人们更多的日常生活时间与精力消磨在手机、电视上,私人生活世界更多地与娱乐文化相连接,而不是借助于公共文化体验。

(三)针对日常生活的“软治理”与“硬治理”的辩证关系

学界在围绕社会治理讨论基层社区秩序时,焦点更多地放在应对行政事务的系统性、正式化、明文规定的制度,本文将这些治理方式与治理内容归纳为“硬治理”,相对而言,日常生活当然会受到正式制度的规约,但日常生活本身具有实用性、模糊性、权宜性、弥散性等特征,应对日常生活满足的方式也就不仅限于明文规定的正式制度,更多还应包括非正式制度、民情、惯习、情理等维度,这些维度关涉居民主观性、情感性、价值性的体验满足。这类治理方式与治理内容本文称之为“软治理”,与“硬治理”相对(表1)。

“硬治理”与“软治理”之间存在有机的辩证关系,“涉农社区”的有效治理需要统筹兼顾生活治理的“软”与行政治理的“硬”,两种治理逻辑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从治理内容看,“硬性”的治理任务是指具有政治性色彩的事务,包括行政事务、居民选举、抗争性行为等议题,“软性”的生活治理则包括居民认同感建设、公共文化举办、睦邻关系构建等价值性、情感性议题。其次,从治理制度上看,“硬性”治理视域下,社区中的秩序得益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权力技术,制度化秩序是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的重要基础,社会制度影响生活秩序的途径主要包括依靠法律和行政秩序等社会制度加以维系和调节的秩序;而“软性”治理的制度则主要是社会文化制度,日常生活领域是“经验化领域”,它“本质上是一个习惯世界、习俗世界”。日常生活的秩序主要依靠习俗、惯例、仪式等机制,社区善治的效果最终都通过人们的习惯、价值与认同得以呈现。再次,从公共物品角度看,“硬性”治理依赖的公共物品主要是物质性、技术性、实用性的基础设施如数据平台、安全系统、智慧网络等,而“软性”治理所依赖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更为基础也更为复杂的“软性”社区道德、社会信任等;公共物品性质也决定了供给主体是有区别的,“硬性”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社区、物业、社会组织等,而“软性”公共物品则依赖于民间组织、群众自发。最后,治理途径的“硬性”与“软性”存在区别,“硬性”治理途径主要是通过社区规章制度、技术工具以及行政行为等,而软性治理途径主要通过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引导,社区的有效治理依赖于居民的认同以及由此产生的主体行动。

三、“涉农社区”生活治理:社区实践的分析

当基层社会中人们的日常生活都遵循一种有序而自洽的秩序时,社会秩序也就能保持稳定,国家治理目标也便能在基层“有效治理”的基础上低成本地实现。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针对公共生活的治理传统由来已久,在移风易俗的目标下,国家一直在努力改造群众的日常生活秩序。从历史经验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力量直接伸入乡村社会并完成了对社会秩序的重新建构,其中就包括对人民社会生活的治理。党领导人民群众对妇女、婚育、社会生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陈规陋习进行移风易俗活动,由此形成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新风俗与新风尚,在基层社会完成了社会关系与生活秩序的重塑,也形成了新的道德与价值观体系。“涉农社区”所存在的转型特征及其对群众日常生活的深刻影响,使得在居民的日常生活满足、群众人心稳定以及社区生活安定等诸方面呈现出较多治理议题。图1的逻辑框架列出了“涉农社区”日常生活治理议题的表现方面以及相应的治理模型,在行政治理与生活治理的结合之下,帮助群众实现有序和幸福的生活。

(一)日常生活的调整:家庭生活的协调

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仍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与构成了个体生活的基本情境,在“涉农社区”之中由于财产关系、居住结构以及生活节奏的变动,家庭关系及生活场景出现了需要调适的地方,而指向家庭的治理制度与治理途径是较为缺乏的。

案例1:“涉农社区”的代际分居与生活矛盾治理

华北某省M镇依托“增减挂钩”项目开展的“涉农社区”治理中,对被边缘化的老年人、村庄弱势群体来说,搬进社区后高成本的生活方式加剧了其生活的难度。各“涉农社区”通过设置老年公寓将老年人群体纳入社区。北一社区老年公寓共建设123套公寓,246个床位,一间房安排两位老人,目前已入住170位老人。入住的资格为70岁,入住后村里负责集中管理吃住,一些社区实行食宿全免费。其他一些社区中老年公寓的家具、家电与床单被褥等生活用品也由村级负担。

“涉农社区”中家庭居住空间往往比村落中的面积更小,私密性更强,因此在进入社区的扩大家庭中,老年人居住需求往往得不到重视,这也导致“涉农社区”中出现了代际分居,而老年人被边缘化。而在“农民上楼”过程中,老年人居住空间与生活秩序的剧烈转型却往往得不到制度回应,更有甚者,老年人的社区边缘化成为影响社区治理秩序的隐患。M镇的社区大多采用“老年公寓”的方法来集中解决被边缘化的老年人生活问题,通过集中居住空间、集中饮食管理的方式来降低老年人“上楼”的成本。M镇“涉农社区”大部分为整村拆迁安置,因此村级集体资产可以作为上楼后生活治理的资源基础,而村级组织也可为社区提供足够的组织保障。老年人安置原本作为居民家庭的私事,但在“涉农社区”中,这部分群体同质性高、公共诉求集中,需要由社区给出治理回应。同时作为影响社区良治秩序的特殊因素,需要社区敢于介入居民家庭私域,调解由空间转型引发的家庭代际关系变动。

案例2:西北某县GD社区财产分配与家庭矛盾治理

西北G县城郊GD村自2008年开始建设小区,2014年所有村民都在GD社区购买了房产。但在拆迁安置后中,社区已经出现了多例离婚案例,如原八社自2014年征地开始,已经出现了5例离婚的案例,以及一些男性户主挥霍浪费、赌博、出轨等案例已屡见不鲜。在家庭纠纷中,亲属与村社的调解作用在本地的分利纠纷中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当地较强的社会约束能力,居民的日常亲密关系保持着一定的规则与道德舆论。

在一些“涉农社区”中,因为拆迁安置过程中的财富分配纠纷而导致社区中存在着非对抗性矛盾,虽然社区治理制度并不能直接介入这种属于私域的家庭纠纷,但这些纠纷将成为阻碍社区生活秩序形成的隐患。GD社区的成员主要是本村村民,因此生活习俗、共同体认同能够成为社区生活秩序的基础,原村级组织的延续也为介入家庭纠纷提供了制度通道,更重要的是,社区中的公共舆论依然有效。如拆迁安置家庭的离婚案例中,离婚案例大多是由于出轨所致,但村民表示,在出轨事件中,出轨方作为过错方总是会受到地方社会道德舆论的批判。除地方性的治理过程之外,国家婚姻制度、房产登记制度之下,保护女性的举措也成为本地村民讨论的话题。在国家制度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家庭之中,通过财产关系来奠定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时,基于财产关系的亲密关系也越来越多成为被治理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务纠纷,需要借助的不仅是国家法律与政府制度,更需要借助民间的权威如亲属、媒人等,社区也需要对家庭纠纷提供足够的治理支撑。

(二)日常生活的延续:“涉农社区”与公共生活场景的再造

影响社区居民日常“美好生活”体验的大多为超越家庭范畴的公共事务,建立居民家庭生活与社区公共生活的关联,是市民化生活质量的关键内容之一。

案例3:公共仪式的组织与调适

Z镇DW社区在1998年村庄规划中完成了“农民上楼”,上楼后由于居住分散、社会交往的减少,原本具有公共性的红白喜事等仪式出现了举办难的问题。2008年开始本村成立了红白理事会,将社区中的居民活动中心改造为宴席区,作为举办红白喜事的专门区域。有了公共区域和红白理事会,社区就能够对文化仪式进行引导,建立公序良俗。红白理事会成员的王某说,红白理事会的建立之初,“就是为了扼制攀比之风”。DW社区由社区牵头,红白理事会具体执行,有效约束了红白仪式中的互相攀比与铺张浪费,甚至在一些仪式环节已经极其简化。

在传统村落中,红白喜事的举办是需要举全社之力,因丧事上所需承担的各项事务均需要社员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完成,而丧事的举行也是村社合力来举办悼念亡故社员的集体仪式,因而丧事仪式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当“农民上楼”之后诸多生活事务不再通过村社成员的互助合作,而是通过个体化向市场购买的形式来完成,而一些公共事务的需求也溢出了村社的边界。“农民上楼”的空间转型,使得居民之间的生活相对私密化,熟人社会特质逐步受到削弱,而原有村落中地缘关系的分散,也使得由地缘所凝结的共同体意识出现衰落。而“涉农社区”则需要在原有村社共同体资源的基础上,辅之以新的治理方式,来重建公共生活的场景,以使上楼农民的生活习惯稳态保存,同时形成新的生活秩序。

案例4:沿海某市J区郊区S镇HS社区是拆迁安置社区,居民来自于S镇10个村的村民范围,以四个村的村民为主,占业主总数的80%以上。因为村民来源有差异,社会关系分散,但居民较多会在茶馆、广场等公共空间活动。社区在公共空间的硬件之上,搭载了名为“两个六点半”的贴近居民的工作机制,即居委班子成员逐一排班,于早上六点半去茶馆、晚上六点半去广场(广场舞所在地)了解群众生活,听取民意。平日里,居委会一年365天不关门,早八点到晚十点按时上下班,欢迎群众监督。

与商品化小区类似,“涉农社区”中也有相应的公共空间,居民闲暇生活的具体情境之一就是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如小区绿化空间、健身场所、活动中心等成为社区生活的新场景,而针对新场景的治理介入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成为针对日常生活开展治理的可行途径。闲暇生活关涉居民幸福感体验,而社区为代表的治理力量的在场,能够使居民体验到日常生活秩序的构成来源。公共生活的治理需要借助“软性”的文化力量,在村落社会中延续而来的仪式、文艺以及习惯,在“涉农社区”也可以通过营造相应的空间与场景,继续发挥凝聚共同体的文化力量。而HS社区治理的硬件如“两个六点半”也可搭载在公共生活情境中,贴近居民生活,使居民体验到社区在场,民意传达与群众监督也就有了充分的制度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文化生活是具有开放性、容纳性的,如何凝聚来自10个村的村民,以形成新的共同体认同,公共文化活动是最为合适的营造载体。

(三)日常生活秩序的支撑:生活转型与关键“细事”的治理

相较于村落聚居,“涉农社区”的日常生活增添了更多新的生活内容,特别是一些新的事务,将会成为影响居民“美好生活”体验的关键事务。一般而言,这些事务又往往具有细小、细微、个别、琐碎等特征,此处称之为“细事”,以对照于社区治理中的选举、自治、物业等“大事”。“细事”往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党和政府也强调“群众事务无小事”,但由于社区既有的治理体系主要应对制度性问题,对于细事、小事的回应能力欠缺。一些地方因为社区规模庞大、正式化治理力量不足,社区就更难应对细事、小事。但在“涉农社区”中,由建到治的过程需要基于社区化、市民化生活秩序的形成,因此在过渡阶段着眼于关键“细事”、小事的治理,是治理体系完善的题中之义。

案例5:“细事”管理

西南某省X县HG社区,居民红白事还是习惯原来的办法,每逢红白喜事吹唢呐都有居民投诉,甚至产生口角纠纷,丧事一办好几天。物业来制止,老百姓不听。为此社区成立了理事会,由原村落中有威望的人担任成员,并借用社区公共场地规划建设了宴席区,对社区红白喜事举办制定了规章。FJ社区存在着乱公共空间堆放秸秆、乱贴小广告、不规范停车的问题,社区成立了自管会,由10名被举荐的居民构成,大多数为县城上班的、原来担任过村干部的人构成,由自管会动员居民集体清除小广告,制止乱堆放行为。

“细事”治理对社区体制提出的挑战不仅在于治理事务的细小琐碎等特征,更在于“细事”治理往往需要跳脱出原有的体制思维,需要基层治理主体秉持群众路线的原则,灵活机动地应对关键“细事”。“细事”治理也并不一定只能由社区干部来承担,很多影响日常生活的“细事”本身就可以通过民间的、非正式途径来化解,如FJ社区的自管会,组织建立的主要推动者是居民中的积极分子,而HG社区的红白理事会则吸纳了原村落中的民间权威。来自群众之中的自主治理力量应对群众关心的“细事”上具有天然优势。“涉农社区”中社区与物业无法有效解决边角卫生、噪声扰民、乱堆乱放等“细事”,不解决则影响居民的生活体验,这类关键“细事”的治理,需要通过引入群众自组织力量,创新工作做法,来有针对性地解决难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舒适度,营造社区生活的规范。

案例6:HS社区的小微治理

沿海某市S镇HS居委会有设置了46个楼组长,楼组长都是自荐,经由本楼栋过半的居民同意就生效。楼道自治是指可以针对楼道本身的特征开展不同的特色服务,党员多就开展党员活动,老人多就多办老人活动,“特色楼道创建”,两年一周期,第一次做规划,最后一次作总结,中间特色活动不少于6次。社区治理事务一般都要楼组长询问意见,之后是物业、居委会、业委会出面做工作,在之后是通过各种私人关系做工作。一些安置小区特有的问题,如村民会在社区的空地上晾晒粮食,还会将绿化的树木拔掉种菜,物业派人清理后,村民会继续种菜,还有随意晾晒衣物,楼道随便乱堆。居委会解决这些问题一般都是先通过楼组长,然后是居委会,最后是村居协同出面解决问题。

村落社会是基于地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农民共同体,基层治理依托属地管理。城市社区虽然也是以社区的范围构建的,居委会的职责也就是管理社区居民,但是城市市区可以调动的只有老人,年轻人归属感并不在社区,社区的正规治理渠道只是联络到特殊人群,没有社会结构,行政建制只有法律合法性,没有乡土合法性与风俗合理性。社区治理难题,主要因为居民都是零散的个体,难以组织与动员。划细划小自治单元,将社区治理的触角落实到更微观的属地——楼栋上,其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重拾群众工作方法,社区最终都是要和群众接触的。小微治理通过划细划小自治单元,拉近了社区治理与居民生活的距离,贴近了居民,促进了群众参与。小微治理从体制上重建了基层治理的触角,降低了治理成本,实现了基层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共赢。

(四)生活的再造:“新”家园的治理

“涉农社区”作为一种社区的过渡形态,最终目的是实现居民的稳定的、良性的、美好的社区化生活,因此生活治理的目标之一是形成新的生活秩序,逐渐使居民过渡到市民化的生活秩序中。有关美好生活的体验最终是通过个体性感知表现出来的,个体对家园的认知途径往往是体验性的、价值性、情感性的,在新家园再造中当然需要营造居民在情感上的共鸣。

案例7:X县HS社区为拆迁安置社区,社区一共有113个单元,安置来自两个乡镇五个村的失地农民。为了凝聚来自不同村的群众,社区举办了比较多的集体文化活动,每年端午节、中秋节与春节都会组织晚会活动,如2019年端午节,参加居民有几百人,包了3000多个粽子。社区工作人员说“以前老百姓与社区没关系,现在办各种活动,大家积极性提高了,对社区干部态度也好了”。GJ社区借助社会工作机构开展“新市民培训”,采取茶话会、微信群活动等形式,邀请居民参与活动,包括社区历史展示、本地文化、老年人生日会活动等,文化活动开展围绕共享厨房、亲子互动等具体方式。

HS社区在营造“新家园”过程中,试图整合不同来源的返迁安置农民,并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具体的社区活动。相比较硬性的治理,这些较虚的文化活动实质上更能营造邻里关系的归属感,特别是通过贴近市民生活特色的活动如文艺队、亲子教育、社区娱乐等方式,逐渐培育社区的新生活氛围。社区意识形成的重要基础是参与感,而该社区的活动开展,均是经由社区居民提出,居委会邀请社会组织具体承办,效果评估则由参与居民自己完成。“农民上楼”之后,需要营造这种市民生活的方式,逐步形成新的社区公共生活,以达到对新家园的认同。

家园当然首先是一定区域范围的社会空间,人们依据熟悉的生活情境来定义共同体,“涉农社区”这一居住单元带来了新的空间范围、社会交往范围,以及新的习俗、传统、仪式等,人们在其中获得稳定的生活方式,并形成了记忆、历史与情感相互缠绕的精神认同。营造“新家园”的过程也是不断创造新的社群关联的过程。而家园承载的联结私人世界与公共生活的价值体验,正是实践社区治理与人们日常生活融合的软性机制。

四、“美好生活”取向:行政治理与生活治理的有机融合

“农民上楼”并不直接带来农民的市民化,由村落聚居转向“涉农社区”的过程中,搭建依托于城市社区治理的治理体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尽快形成社区式的日常生活秩序。基于上述案例中的实践经验,本文提出“涉农社区”治理体系的五对辩证关系,在有效融合生活治理与行政治理机制的基础上,推进社区的有效治理。

(一)治理制度与生活秩序之间的融合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依托街居制,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治理体系,近年来也在不断强调社会力量如社会组织、民间社团、自管会等力量的介入,以及网格化、数字平台、智能系统等技术工具的号角。总体来说,社区治理仍然强调以治理制度、治理主体与技术等硬件维度,缺乏对治理内容的探讨,因此治理制度也就缺乏针对性。“涉农社区”治理体系的建设目标,除了不断推进街居体制正规化之外,更重要、更现实的目标是迅速使社区居民形成稳定、良性的生活秩序,因此需要重视生活秩序的治理。生活秩序的建构虽与治理制度密切相关,但又自成一体自有规律。生活秩序的形成旨在营造稳定的社会关系、行为场景与生活模式,它并不仅仅源于治理制度的规训,更是人们在社区公共生活中形成共享的、共识的、共同的文化价值模式。当前“涉农社区”的治理体制是在城市治理体系下衍生的产物,制度硬件并非价值无涉,治理制度只有嫁接在居民生活的价值体验之上才能发挥最大制度效用,社区治理制度应以生活秩序的构建为依据,以居民日常生活场景为依托,否则不仅制度实践难以达成充分成效,更容易导致制度空转。因而,治理制度与生活秩序的有效融合,将是实现基层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政策支撑。

(二)村治传统与社区体制的结合

“涉农社区”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地域共同体模式,虽然其建设目标与治理体系参照城市社区,但同时也留存着深刻的农村特性。首先,居民间存在着熟人社会的性质,虽然原有邻里关系、地缘关系并不能完全复制到社区,但居民间仍存在着由村社集体成员身份、亲属关系网络以及共同生活经验所塑造的群体关联;其次,在“涉农社区”建设中土地开发而形成了增值收益,上楼农民与原村社集体在利益分配中存在着较强利益关联,这种利益关联影响着“涉农社区”的治理制度;再次,“农民上楼”后,原有的村庄治理、土地关系、文化仪式等公共内涵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延续,原村庄中的干群关系、生产生活的互助合作等传统还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因而,“涉农社区”的治理体制也应照顾到旧有的村治传统,并主动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以推动社区中生活秩序的有序建构。以S镇社区为例,返迁农民安置社区均通过社区制进行管理,但由于“涉农社区”居民与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存在关联,因此当地创设了“村居联动”工作机制,原村委会因承担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公共服务等任务仍存在,而已经上楼的农民的部分新公共服务由属地的社区来承担,为解决这种“人居分离”矛盾,当地实施村居联动工作机制。村居联动以村委会为主导,居委会协同治理,形成了横向的组织联合,以信息互通、事务共管、资源共享、难题共解为治理目标。村居联动的本质是村治传统与社区体制的有机融合,以两种治理力量的联动来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扩展了治理资源的范围。这些做法体现了“涉农社区”在转型过渡过程中将村治传统与社区治理进行融合的现实举措,同时也是一种直面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积极探索。

(三)社区治理与群众主动的结合

日常生活是社区制度化治理与居民行为实践的结合面,无论何种治理机制,落脚点都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由于治理制度与居民私人生活间存在着丰富的空间,因此需要某种机制来形成日常生活与治理体制的通道。日常生活和上层系统之间需要民间组织发挥转换器的功能。如果没有这个转换器,对群众日常生活的干预要么容易简单粗暴,要么容易流于形式。这里的民间组织,是指由群众主动参与而形成的组织,这种组织是社区治理与群众生活的转换器。

以公共文化为例,“涉农社区”的生活秩序形成借助公序良俗的建构,由村落公共生活向市民化生活秩序转型过程中,社区生活秩序的建构必然存在着移风易俗的要求。移风易俗任务最合适的承担主体就是群众自组织,“涉农社区”的居民多是本乡本土的农民,共享一套礼俗文化,而乡村传统的礼俗借助习俗、仪式等载体发挥着凝聚人心的作用,这些习俗、仪式有着明确的组织方式和流程,民间权威往往在这一过程中具有特殊功能。“涉农社区”中的公共文化生活当然需要社区的引导,但并不意味着需要直接干预居民的习俗、仪式等,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能够为公共文化生活提供秩序,原熟人社会中人情、面子等资源也具有治理功能,在“涉农社区”中形成一种有力的约束机制和引导机制。这就要求在生活治理的领域中,社区治理体制要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尊重群众生活的自主性,同时培育民间组织的公共性。

(四)“大事”治理与“细事”治理的结合

影响社区居民日常“美好生活”体验的大多为小微事务。大部分的民间“细事”与琐碎纠纷往往不会通过国家正式制度来予以解决,而是通过民间社会本身来解决,基层的社区组织、家族网络以及乡土规约对此类事务进行着或显或隐的调解作用,由此也保证了社会和谐,减轻了国家行政组织承接正式治理的负担。与生活世界相关的秩序可能面临纠纷,特别是在当前村社共同体不断衰解、人财物不断外流的背景下,居民日常生活秩序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事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生活治理需求随之产生。而社区治理体系作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末端,往往需要承担由政府交办而来的各种“大事”、“硬任务”、中心任务。“涉农社区”属于过渡社区,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细事”决定着社区治理绩效,因此“大事”治理也要结合“细事”治理,特别是对关键“细事”的治理。社区对“细事”的回应需要借助的不单是直接行政工具,更需要的是秉持“群众路线”原则,采取关心群众“细事”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首先,“细事”治理依赖的是群众化的治理主体,如自管会、民间权威等,群众自身的力量能够成为“细事”治理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由于“细事”自身具有琐碎性和分散性,社区组织的工作内容也应相应地转向日常生活中以关涉群众利益的“小事”为主;最后,治理模块应当相应地小微化,更加贴近居民日常生活。

(五)事务性治理与价值性治理的结合

迈向“美好生活”的生活治理要求“涉农社区”将工作的重心由有形事务向无形的精神性价值转型,居民对日常生活的满足往往来自主观性的价值体验。一直以来,社区治理体系创新主要围绕制度、技术、理性、效率等内容,而“美好生活”理念则提出了针对居民的价值、情感、体验等内容的治理。“涉农社区”的居民来源具有同质性,客观上看,传统的乡土情结、共同体认同、公共习俗等情感性因素在“上楼”过程中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市民化、社区化的日常生活秩序的构建,离不开对情感性因素的引导和塑造。

将事务性治理与价值性治理相结合,就要就“涉农社区”在介入居民日常生活秩序的过程中,首先做到饱含情感地做工作,充分重视社区干部与居民个体之间的情感互动,建构出社区与居民的情感渠道的;其次注重居民的价值性体验,尊重人、强调人、恢复人的价值和意义,塑造“涉农社区”的人文环境,引导社区公共道德秩序的建构;再次,充分利用“涉农社区”中的乡土价值与情感资源,完善社区的公共生活体系,塑造新的“家园”认同,让“涉农社区”逐渐变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安顿生活、共治共享的价值所系。

五、结论与讨论

“涉农社区”的治理首先要解决由村落到社区的生活秩序营造,让“农民上楼”过程中的问题得以化解并使居民生活安顿下来,形成良性的、稳定的、适合城市化生活方式的生活秩序,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满足居民的“美好生活”需求,建构有效的社区治理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涉农社区”中加强对日常生活的治理的重视程度。需要提醒的是,提倡生活治理并不意味着要求社区治理主体直接侵入居民的私人生活,或者硬性规定日常生活秩序。生活治理为基层社区治理提供了更为宽泛的治理内容,同时也提出了迥异于“硬治理”的软性治理方式,要求基层社区治理体系面向居民“美好生活”需求转型,改变以往单一的服务于物质性、政治性、社会性的目标,更多的兼容非物质性、日常性、情感性的治理目标。强调日常生活的治理,本身是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生活治理的空间在于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逻辑与基层社会治理原则的耦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正式对社会生活秩序的表述,而党和政府的治理目标包括如何组织好人民群众生活,实现美好生活。生活治理要求“涉农社区”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需将“日常生活”拉回分析的中心。在传统村治体系、新的社区街居制之外,兼顾对居民日常生活的治理,生活治理也要求“软治理”与“硬治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二者不可偏废。“涉农社区”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历经转型过渡,良好的生活秩序构建需要得到外在力量的引导,有效的治理体系对达成居民“美好生活”目标极为关键。在对日常生活的治理中,通过对影响民众日常生活体验的因素进行塑造与干预,间接营造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弥补社区治理中显性、硬性的正式机制的不足,实现“涉农社区”的整合与组织,达到安顿人心、构建良性生活秩序、实现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的目标。在推进基层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下,“涉农社区”需要将生活治理作为核心任务来做,帮助群众安排好生活,人民群众生活好了,社区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责任编辑:班允博

一审:王智睿  二审:杨明

文章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1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