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志愿服务需警惕这七个误区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一直被习惯性打上道德高尚的标签。谈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多是褒赞与鼓励,极少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理念及其行为规范提出善意提醒和鞭策。本文谈及的“七个误区”,主要源自笔者本人的切身体会,且普遍存在于志愿者群体和志愿服务中,需要引起足够的警醒。
缘于利他精神和行善行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很自然地被打上道德的标签。遗憾的是,这种标签并不总是利于志愿者的思想理念和志愿服务行为,较易让志愿者产生“居高临下”的道德优越感。
这种道德优越感,突出的表现是让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行为中,自以为是做道德崇高的事,从而轻视规则,对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和支持条件,有些甚至给对方带来负担和麻烦,违反规矩,破坏规则,强人所难,造成“道德绑架”。
图/甘肃方舟救援志愿服务队
志愿服务并不是施恩,它在给对方带来服务的同时,也成全了自己的道德之善和人性之美。因此,志愿者更应该怀有谦卑的感恩心理:感恩组织方,感恩服务对象,怀着最谦卑的心,去做最崇高的事。
志愿服务是利他行为,从深层次讲,也是志愿者心灵上的“自利”行为,是志愿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成全的“自益”行为,在以善行影响和改变他人的同时,获得自身的改变和提升。严格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其产出的质与量应该高于有偿服务。
图/大同市人防越野一族救援队
志愿服务是社会性活动,属于社会工作。喜爱社会工作的人,一般性格热情,具有亲和力、号召力等社会性特点。这些都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良好性格和个人特质。另一方面,这种性格也容易造成个人“领袖欲”的滋生和膨胀,只愿意当主角,不愿意当配角,更不愿意做普通一员。一旦志愿服务活动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想法进行,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分配,自行其是。
这种“领袖欲”严重损害志愿团队的团结协作,也违背了志愿服务中平等和对等的人际关系精神。志愿服务团队需要骨干队员和核心力量,但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个队员都能感受到平等、亲善的良好氛围,而非等级森严的团队关系。现在很多团队建设,都将小组负责人称为“召集人”,就是这个道理。
图/莱芜蓝天救援队
行善本是自我修行和完善成全,很多人却把志愿服务和行善当作追逐名誉、求得功名的秀场,所有的行善和志愿服务都必须在聚光灯下进行,必须宣传报道,必须上级领导知道,必须得到表扬表彰。离开了荣誉表彰,就感到自己的志愿服务付出“白做了”,就没有了成就感和获得感,就没有了意义,最后也就没有了动力。
作为志愿服务组织,理应给予志愿者以精神甚至物质上的褒奖,赋予志愿服务以荣誉感。但这些不应该是志愿者刻意追求的东西,志愿服务精神的最高境界,是利益他人、成全自己,应本着“无所求”的态度和理念参与其中。否则,当自己的个人荣誉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做好事”“好心情”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图/沈阳3589志愿者联盟应急救援服务队
每个人内心都藏有一个英雄,都有英雄情结。这是好事,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要善于把握和表现,要有度。
英雄主义的主要特征是只喜欢做“高大上”的事,不屑于参与普通不起眼的小事,喜欢“抢险救灾”,不喜欢平淡无奇的生活琐事。其实,志愿服务所从事的事,多是一些被人忽视或不愿意去做的“脏”“乱”“差”的小事,是生活日常中不起眼的“小善”。
几年前,在一次全国志愿服务项目评估会上,海南省一群大学生做的一项志愿服务感人至深:这群十七八岁的大一大二学生利用暑假,前往偏远地区的麻风病院开展志愿服务,为病院修路,同麻风病人一起包饺子,推着轮椅陪麻风病人晒太阳散步,编排节目为麻风病人演出,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这样的志愿服务精神,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需要的。
图/白山市红十字蓝天救援队
志愿服务并不提倡以牺牲个人或家人为代价,服务他人。如果一项志愿服务,需要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或亲情,参与者就应该谨慎权衡。
志愿服务可以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可以付出自己的汗水、热情和智慧,但不应该由此损害自己的生活,或以伤害家庭亲情为代价。常有媒体赞美报道某些志愿者因为参与志愿服务,置自己家庭亲人的病痛照料而不顾,这是不提倡的。参与志愿服务要量力而行,不应该以牺牲某些人为代价,去实现服务另一部分人的目的。
图/侯马天龙救援队
志愿服务积极健康的善意竞争,能促进提高各类志愿者服务的质量,激发拓展志愿服务的领域,也能促进志愿者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但有些志愿者团队,在遇到与自己同类型的志愿服务队或志愿服务活动时,就会持排斥竞争心理,沦为恶性竞争。
恶性竞争具体表现有二:一是拒绝分享彼此的志愿服务信息;二是拒绝合作, 不愿意整合汇聚各自力量,共同完成某项志愿服务。自己没有能力去做的志愿服务,不愿意与别人分享信息;自己隶属于某个志愿服务队,就拒绝参与别的志愿队活动,甚至对参与队友提出批评或抱有抵触情绪。这些,都是极不利于志愿服务精神培育的。
图/东至县曙光应急救援中心
图/漯河市中青应急救援队
来源:《中国红十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