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公租房“继承”的那些事
日前,王某来到兰州恒信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事宜。公证员通过审查发现,王某申请继承的房产是其父亲老王名下的一套公租房。公租房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当即告诉王某,对于该公有住房,老王只有租赁权,不享有所有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公证员向小王告知,根据《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以及老王和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签订的《兰州市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租赁协议》,老王生前是上述公租房的合法承租人。
根据《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
01
户口迁出本市的
02
本人亡故的
03
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直系亲属的
通过审查,老王除了王某这位独生子外,再无其他直系亲属,王某具有继续承租公租房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22条规定,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公租房并非老王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
同时,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王某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公证书。另告知王某应持公证书前往公房管理部门办理续租审批手续,如王某另有住房的,须将继续承租的直管公房交回。
事后得知,王某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前往兰州市公房管理部门顺利办理了承租人身份变更事宜。
公租房在我国公共住房体系的发展战略中占据中心地位,应严格依据政策规范,保障公共住房安全。同时,通过公证,确保公租房住户享受政策福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来源:甘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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