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现形记”

近期看到一则劳务派遣公司由于虚开劳务费发票而受到税务稽查的案例,税务机关在处理决定书中披露了稽查的过程,非常有说服力,一起来学习下:

“4.通过相关数据比对认定你公司未提供真实的劳务派遣业务

相关数据比对异常。经提取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扣除额栏、个税申报扣缴收入额、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额、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保人数)发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保人数):7人,个税申报扣缴收入额:874,406.20元,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扣除额(申报表附表一9B行12列):50,694,609.10元,个税申报扣缴收入额:874,406.2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额:60,000.00元,银行流水摘要信息含“工资”的金额:10,468,636.15元,以上3个项目在其申报表中用于计算的扣除金额总额、扣缴收入额总额、工资额总额本应大致相同,但实际的申报的扣除金额远远大于其他两项,经计算,《增值税申报申报》及附列资料(一)的9B12列“服务实际扣除金额”(开具发票“备注”栏“差额征税”额,下同)比《扣缴个税申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收入额”等三项金额多49,820,202.90元,多5697.60%,;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A100000)及《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工资额多50,634,609.10元,多84391.02%;银行账户查询流水账摘要信息含“工资”金额多40,225,972.95元,多384.25%。你公司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人数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其申报数额规模远远超出了其实际规模,并无真实的资金支付记录。”

我们都知道,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个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里申报扣除额(即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5069万元,但是通过社保核验,只有7人参保,通过个税申报记录核验,工资收入只有87万元,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验,工资薪金支出只有6万元,通过银行流水记录核验,以工资名义支出1047万元。这些数据可以间接证明,这个公司在开具劳务派遣发票时,差额扣除项目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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