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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

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百佳律师团队

本结构图来源: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一书。

一,为什么要确定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有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起诉一般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如何确定管辖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余例外情况不一一列举,需要的话可详询我们。

级别管辖

一般根据案件影响程度、标的额等因素具体确定,不多做赘述,需要的话可详询我们。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某些互联网纠纷等案件也有专门的法院管辖,需要的话可详询我们。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指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诉讼费谁来预交,最终由谁承担?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法律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五,为什么要申请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保全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六,什么情况下能够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七,第一审普通程序涉及哪些程序和流程?

起诉(受理、不受理)→诉前调解(成功、不成功)→送达材料、通知开庭→开庭→宣判。

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诉前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开庭过程

开庭过程。庭前准备→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八,关于二审

1、上诉申请二审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二审还要交诉讼费吗?申请二审应该向哪里提出?

申请二审诉讼时效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审需要交纳诉讼费;二审应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裁判的效力是什么?如果对二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如何救济?

我国施行二审终审制;如果对二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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