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男子借款4万变成14万?借条不该犯的错误他全都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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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康某将承包的某公司在双峰县的掘进工程劳务发包给曹某。4月,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但康某无钱支付,出具了“康某欠曹某工程款贰拾叁万元”的凭证。
2012年12月,曹某从康某手中领得91880元,有领条为证。
2013年4月,曹某再次领得4万元,并在一份上书“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 ¥40000元 工资”的借据上签了字。
2016年2月,经双方协商,康某再次向曹某出具欠条,上书“今欠到曹某工资合计贰拾叁万元整(注:其中借据未扣,借据以曹某签字为准),计划2016年还款壹万伍仟元整”。
2016年3月,曹某从康某手中领得4088元后,对方便不再支付剩下的欠款。曹某多次追缴无果,遂将对方起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被告康某辩称,自己已经还清了欠款,并当庭提交了3份曹某签名的领条和借据。借据上显示,2013年4月曹某借(领)得的是14万元。
明明是4万元,怎么变成了14万???
震惊的曹某表示,借据上的“肆万元”是自己所写,“壹拾”肯定是康某加上去的。而被告康某则称,该借据为格式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壹拾肆万元”均系自己所写,曹某只在借款人处签名。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据上的“壹拾肆万元”均是被告康某所写。
法院判决
双峰县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为,该借据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标注日期有改动;2、其中“壹拾”与“肆万元”书写不连贯流畅,疑似存在添加的情形;3、小写“140000.00元”中的“1”有添加的空间和嫌疑。该借据属于瑕疵证据,证据提交者康某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外,根据被告康某提交的凭证计算,2016年2月康某已支付231880元,超过欠款总额,且与欠条上所写“2016年还款壹万伍仟元”的“计划”存在矛盾。故应当认定该借据所体现的金额为4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康某偿付原告曹某劳动报酬94032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借款协议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避免留下涂改空间,并应由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切忌由出借人书写借款金额。
来源:娄底中院、双峰县法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