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验?|法官|职业打假人|霍姆斯|证人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所谓经验,霍姆斯说: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他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
卢埃林说:那些所谓“规则审判案件的理论,看来在整整一个世纪中,不但把学究们愚弄了,而且也把法官愚弄了。他提出,法律研究的重点,应该是从规则的研究转向对司法人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研究。
弗兰克说: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因此,人们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在预测某个特定法官所做的判决时几乎起不到任何帮助。
在做出一项特定的判决以前,没有人会知道在审理有关案件和特定情形、交易或者事件时所适用的法律。
不仅仅规范存在疑问,事实也存在疑问。
作伪证者、受人指使的证人、有偏见的证人、在陈述所举例证时发生误解的证人或者回忆其观察时发生的误解的证人,有证人失踪或者死亡、物证灭失或者被毁的情形;有为非作歹和愚蠢的律师,带偏见的和心不在焉的陪审官,也有愚蠢的固执的或者对证词有偏见或者漫不经心的初审法官。
所有这些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官那种不可预测的独特个性,因为他会使任何提出相互冲突证据的诉讼变成一个高度主观的事情。
在许多情况下,初审法官或者陪审员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所适用的隐蔽的、无意识的、私下的、带有个人特性的规范,仍会使法律规范变得无效力可言。
《卢埃林:书本法不同于现实法》:
美国实用主义理论集大成者约翰·杜威认为,经验就是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经验与自然之间的连续统一体。他包括人的情感、意志、思想等一切心理意识的,主观的东西。经验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的、零碎的、无连续的分子,而是在对付环境中有着无数连贯的关系。经验不是与思想相反的东西,而是发展的、主动的、创造性的一种推理思想活动。
杜威说:经验首先是一种经历的过程,一种经受某种事情的过程,一种遭遇和激情、一种情感。
经验不能看做是知识的事物,他不属于认识论的范畴,经验不是对过去事情的记录,而是面向未来,预见和策划是人类活动的特征。因此,联系、连续和关系经济不能像休谟说的那样是外在于经验的,也不是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有一个非经验的来源智商的,而是在经验之中的,关系本身就是经验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经验”这个词汇,是个很难描述,很难定义的词汇。
就如卢埃林所说,“法律”这个概念很难定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也认为,法律很难定义。
既然很难定义,通过举例说明什么是“经验”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说,如何理解“爱情”和“性高潮”这个词汇?或者如何描述爱情和性高潮的感觉?
语言实际上很贫乏,很难用语言描述这两个词汇。
我想,没有什么比谈一场恋爱,并有性经历,更能说明什么是爱情和性高潮了。
因此,在没有相关经历的情况下,很难理解一个概念或者词汇的含义,这是因为,概念和词汇是对称之为爱情和性高潮这种感觉的一个“称呼”或者“命名”。
有了这种经历,你才能知道什么爱情和性高潮。此时,这两个词汇,才有内涵。否则,这两个词汇就是空空如也的“皮囊”,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
办理案件过程中,拥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非常重要。
多年以前,笔者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笔者不明白认证抵扣的流程。
为了了解认证抵扣的流程,我让嫌疑人带着电脑和税控盘到了经侦大队,让他亲自给我操作通过税控系统进行认证抵扣的过程。这个过程是:
将税控盘插入电脑USB接口,然后登陆本公司界面,点击认证栏,别的公司开给这家公司的所有发票都显示在主页上,并且在每一张发票的前面有个方框,认证,就是用鼠标在方框内打钩,然后提交,可能列表中有一百张发票,本月他可以只认证抵扣二十张,其他的发票待下个月认证。
所谓抵扣,就是点击抵扣栏,所有的认证的发票都显示出来了,每一张发票的前面都一个方框,所谓抵扣就是在方框内打钩,然后提交就抵扣完毕。
这个经验,对我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
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都问他一句“上述发票是否认证抵扣?”他说:抵扣了。此时,它操作电脑打钩认证抵扣的过程就映入了我的脑海。
有人说,必须提交他认证抵扣的证据。我说没有必要。否则,他虚开发票干什么?更何况他说已经认证抵扣了。
因此,有案件所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对办理案件非常重要!
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和哲学。
比如青岛中院判决的“职业打假人”案件,法官判决职业打假人胜诉,法官的价值观,就是听过支持职业打假人,让假货无处藏身。通过鼓励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去打假,商家才不敢出售假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才能保证。
法官的经历也可能影响了这个判决。
我妄自猜测,孙志远法官可能有购买假货的经历,因此,他才对假货深恶痛绝。
所有这些个性化东西,都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
那些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法官,可能没有购买假货的经历,或者对假货不甚关心。或者是他们家的父母也小店的经营者一样,对识别假货缺乏专业的知识,因此,判决小店败诉,让小店承担这么大的损失,有失公平。
这些都被称之为“经验”。
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原因。
在上述案例中,你会发现,法官得出的结论不是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的,而是他们个人的特殊经验,观点、偏见、哲学、世界观深深影响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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