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不止湖北: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维持1%征收率优惠直到年底

喜讯不止湖北: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维持1%征收率优惠直到年底

2020年5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原文只有短短几句话:“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显示的发文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

文章越短,分量越足!因此,难怪大家奔走相告。

既然是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快来看看,1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理解以上两个文件精神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湖北省外)的政策,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而言的。

因为,并不是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3%的征收率(如房地产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就是5%),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应税销售收入都适用3%的征收率(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凡是不适用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湖北省外)的政策。

二、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

如果享受13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有些企业,因为履行合约、市场开拓等因素的考量,需要对相关销售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三、要关注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目前,关于疫情期间国家给予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增值税额,应否计入企业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目前国家相关政策,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目前的税收文件,只规定了减免增值税,并未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本义,就是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对减免的增值税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会干扰企业顺利度过疫情影响从而全面复工复产的大局,也违背国家及相关部委文件的初衷,得不偿失,因此,不应该再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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