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讲解不相应行法
“不相应行法”的性相为“不是色法和识法任何一种的有为 法”。其事例如,瓶的生住坏灭四位(四种状态);如补特伽罗、时间、年、月、东方等。不相应行法应既不是色法,又不是识法,而它 却是因缘所生的有为法。其词义解释:以瓶的生起作有法,对其应有称之为不相应行法的理由;以其不是与心法相应的行蕴而作如是称呼 的原故。
若要对不相应行法作清楚的讲解,譬如,瓶的生起,其在心目中 是该瓶在先前未有而新生的分位,而它在瓶上,心目中所现起的却不是瓶本身,由于以现相成立的是瓶的生起却不是瓶的原故。它不是色 法,它又不是识法。虽然如此,它又不是仅仅在分别心中出现的,而是从瓶之上成立的,因此它是存在的。另外,它是由能生瓶的因所 生,是如其出现般成立,因此,它又应当是有为法。由于它不是色法和识法的任何一种,所以除列在不相应行法是没有更合适的归类了。 对此,除“受”和“想”以外的一切心所法皆是相应行法,而此外的其它行法都应是不相应行法;以其不具备五种平等相应的原故。(这个 理由应该成立)以其不是识法的原故。
同样,“瓶无常”是其瓶不能延伸存在于其下一个剎那的分位, 它不是仅仅在分别心上出现,而是定在瓶的当下剎那中成立,而且是如其显现般真实成立的。另外,它又是能生瓶的因所生,由于其如所 出现而成立,“瓶无常”或“瓶灭”等法皆是有为法。同样,“瓶的住”是瓶在其自身当下剎那时分中存在或未灭而存在的分位。而“瓶 的老”或“瓶的坏”,在瓶的当下剎那中,有后来自相续的时间中转坏的分位,以及在下一个剎那等中有较当下剎那稍旧的分位。这两种 分位(即瓶的“住”、“坏”两位)也不是色法和识法的任何一种,由此,它们也都是不相应行法。“瓶的生”等应不是色;其理由是,若它们是色,则其无有在瓶的色之外的其它法的道理,故瓶的色不是它们中的任何一种,而它们也不是“瓶的色”。它们应该不是仅仅在分 别心中出现的;其理由是,那些“瓶过去不存在而新生出现”(即瓶的生)、“瓶的当下剎那不存在于下一个剎那中”(即瓶的无常)、“瓶在 其当下剎那中存在”(即瓶的住)、以及“瓶的衰坏”等等都是和瓶的各种聚合因一起出生的结果的原故。
关于“瓶的各种返体”等常法以及“瓶的生”等不相应行法到底 是不是有为法的差别问题,应该知道是需要从其在心中出现的方式是否仅仅在分别心中出现的差别上观察决定。这些不相应行法若举例说 明,可以有:瓶的生等;瓶的滚动;用瓶装水等;观察手的行为中的手的摇动;由树和斧头等聚合而成立的“砍树”;由士夫、水和动作 等聚合而成立的“泅渡”;由境和有境聚合而成立的“心执取境”等;所有这些“所作”,亦即在“所作、作者、行为”三种分别中的 “所作”;还有,从瓶的前后剎那所成立的出现瓶的前后剎那不间断的瓶的相续;瓶和柱各别决定的分位;各别因决定各别结果的分位; 在因果前后不断地运作中安立的“运作”;以受用广大而安立的“富饶”;从箭速和马步的迅疾交替的方面安立的快疾;以瓶的第一剎那 和第二剎那和因果等不在同时生起而作先后生起所立的次第顺序;具有功德的分位;具有慧力的分位;相对太阳系运行环绕的时间所安 立的年;以太阳运行方式,有四大增减等时分,其中所立的春夏秋冬季;在月亮增减周期上安立的月;以太阳从出至没的周期上安立的 昼;在两昼之间所安立的夜;以一昼夜圆满安立的日;在色法、识法和相应行法三者聚合上安立的补特伽罗;善、不善和无记各种心的习 气;在所有依于种子生果的能力等中,是生自果的能力等;应知这些一切皆非色非识的不相应行法,其数量不可计算。
关于“瓶的返体”和“瓶是所知的分位”等是常,而“瓶的生 灭”等是无常的理由是:首先,虽然“瓶的返体”的事例返体以及“瓶是所知”的事例返体定是无常,但是“瓶的返体”等是诸“瓶的返体”的分位仅仅在分别心中现起的原故,它们是常法。而“瓶的生”等是瓶在先前未有而新新成立,并且不留存于第二剎那,其非唯 在分别心中出现,而是在瓶上成立的物的原故。
从那些不相应行法的事例中,略讲一下:时间、年、补特伽罗和 习气。
在时间里分作:时边际剎那和相续。首先,“时边际剎那”的性 相为“最短促的时分”。其事例为,由一位有力的士夫作一弹指所需的时间中,分作六十五份而取一份的时间长度。另外有一种计法是将 一位有力的士夫作一弹指所需的时间中,分作一百二十份而取一份的时间长度。
“相续”的性相为“相应作为自身变化的时间的分位的事物”。 其事例为,从两个以上的时边际剎那相连续的时间就是相续。其中若分类,分别有:剎那和成事边际剎那两种。其中“剎那”的性相为 “具有一百二十个时边际剎那的事物”。而“成事边际剎那[1]”的性相“一件事情从头到尾完成之间相连的事物”这种成事边际剎那的长短 是没有一定的,有的如一有力士夫要完成作一弹指的成事边际剎那其实就是时边际剎那;也有的事情要头到尾地完成的时间需要一日、一 月、或甚至一年不等的。
年的时间为太阳在南北方向行走两次;太阳绕十二宫的时间为一 宫年;月亮增灭一周期的时间为一月;而以这样的十二个月的时间为一年中,由于其宫年是不可代替的原故,于是有了闰月的产生。三十 日为一月,如是十二月,即足三百六十日的时间是从日的方面建立的年,其中同样由于宫年是不可代替的原故,(于是有了闰日的产生)这 些可在历算的书中去了解。
补特伽罗,对此虽有共不共多种讲解方式,然从共通的宗义角度 来说,他们承认由四蕴或五蕴聚合所成的就是补特伽罗。补特伽罗应是不相应行法,而瓶虽然也是聚合体,但它所有聚合因皆是色法,因此,它虽是聚合体但仍是色法。对此,执瓶识虽然是心法和心所法的聚合体,而其所有聚合因皆是识法的原故,彼所聚合的执瓶(识)亦仍 是识法。然而,补特伽罗是五蕴聚合之体,而其所有聚合因中,色法、识法以及不相应行法三种皆有的原故,而又以色法和识法二者的 聚合体不是色法或识法的任何一种,以及其又是有为法的原故,唯应是不相应行法。
讲习气。譬如,以执瓶意识了解瓶之后,其识虽然已灭,然而在 心中有可以忆念瓶的忆念能力,对此则称之为“习气”。由执瓶意识能忆念瓶的能力全部是在心中安住的,对此是称作“习气安住”。执 瓶意识本身已灭,并经年月长时推延之后,生起对以前曾了解的瓶的忆念,对此称作“习气苏醒”由此,习气不是色法;而在是否识法 中,由于它是能立识所安立的能力的原故,它也不是识法;而由于它又是有为法的原故,应是不相应行法。
关于习气应作何种归类的问题。能安立习气者虽然是识,然而除 补特伽罗以外的不相应行法和色法皆不能在心中安立习气;以习气是一种心能生相续自果的能力的原故。譬如,能生忆念瓶的忆念识的习 气,它是由执瓶识所安立,而不能由瓶安立。因此,在习气的能立中,必定是补特伽罗或识法中的任意一种。而在识中,在如“现而不 定识”等“未了解心”中,也就是在“未了解”和“倒解”两种分类中的“未了解心”中,不是习气的归类之处。关于习气安住的意思 是,譬如说,其执瓶的识虽然已灭,而从因此所安立的习气的苏醒,后来会生起忆念过去的瓶的执瓶识的相续。虽然如此,由于不能安立 以现而不定心能生起忆念自境的决定识的习气的原故,不能承许它是习气的能立。
另外,如执声常的颠倒分别心,以及在“声是常还是无常”中认 为“大概是常吧”的(非理犹疑)心也都能安立习气;以其能安立以后出生自相续的种子的原故。
关于何者是习气安立的基础的问题。虽然各种宗义有许多种的说法,但一般都将之安立在识法之上而不安立在其它之上。也就是不会将习气安立在色法和不相应行法上。另外,由于五根识虽亦可以执持 所串习的习气,但在睡眠和昏迷的状态中,由于没有根识的原故,它们不能作为长久的习气所依基础。还有,贪、瞋、受、乐、苦等某些 意识和心所虽然也是能持短暂的习气,但因为它们也有不出现的时候,也不能成为长久的习气所依基础。至此,那什么才是长久的习气 所依基础呢?应是那无间断的意识,因为即便是在昏迷的状态下,仍有微细的意识运作。
什么是能依习气的体呢?在某所依基础的意识上,以某所依意识 无论如何也能成立其所安立的自类相续或果的能力,就是习气的体。由于习气是诸心和补特伽罗在执取自境中串习的分位,以及是能生自 果的分位的原故,它是不相应行法。如是者,习气是作为其所依基础的识上的能生自果的能力,然而,外境中有能生苗能力,瓶之上的生 自后相续以及生起自持量的能力等,它们是不相应行法也是能力,但却不能称为习气。
再有,物、能作功用、无常、剎那、有为法、因缘所生法、因、 能生、果、所生、现在等等虽在色法、识法和不相应行法中各有归属,然而从其自返体来说,都是不相应行法;以其不是色法和识法中 任何一种的有为法的原故。如是者,“声的无常”和“声无常”以及“声所作性”等也是从能生声的因所出,因此,它们是物,复由于它 们不是色法和识法中的任何一种的原故,应说它们是不相应行法。
相较之下,“现在”应是物,其性相为“在自位已生未灭”。其 事例如:瓶、柱、过去中既有的王臣、未来中当生的人等。“现在”和“物”是同义。对于三时中的过去和未来虽有不同的讲解方式,但 相同的是,这二者都被认为是常法。“过去”的性相为“作为自所破物既生已灭之分的无遮”。其事例如,苗已灭;以观察凡是苗已灭之 位中,是作为在过去中能立的自所破物──苗既生已破或已灭分位的无遮的原故。(此因应成立)是唯断除所破的常法的原故。此因应周遍,以如是之常法中皆是无遮的原故。过去、遮除、灭等是同义。“未来”的性相为“虽有能生彼自所破物的因,但由于缘未具足暂未 生之位的无遮”。其事例如,在苗的因位中苗未生的分位,以及在青粿种子之位上青粿未生的分位;其理由是,其青稞苗未生的分位,无 论从自身如何观察,较能安立未来自所破之物,虽有生彼苗的种子,然由于湿、暖等缘未具足的原故,是暂时未生之位,又是无遮的原故。 虽有生该法之因,然而未生之分位即是“未来”。譬如,虽有生苗的种子,然而如在冬季高原的土地上,由于某些地理和时间的缘未具足的原 故,在彼时彼境中苗将未生或未来当生一般,这就是“未来”。另外,单单是未生的分位是不等于就是未来,因为如虚空等常法和如兔角等无 法也是未生之分位,但它们却不是未来。还有,虽然生已未灭必定是现在,但未灭不就等于现在,以诸常法也是未灭的原故。
若要举实际的事例,“苗的现在”的性相为“苗生已未灭”。其 事例如,青稞之苗。“苗的过去”的性相为“作为苗的已灭的分位的无遮”。其事例如,青稞的苗己灭。“苗的将来”的性相为“作生苗 的因,然而由于其它缘未具足的原故,暂时未生的分位的无遮”。其事例如,在某处冬天的土地中未生的苗的分位。其它瓶等物皆可作同 类推比。
再又,“苗的过去”、“苗过去的时间”、“相对于苗的过去” 以及“过去的苗”等是有不同的意思的。“苗的过去”是指,作为苗已灭的分位的无遮,因此它是常法。而“苗过去的时间”是解作苗已 灭的时间,因此它是物。“相对于苗的过去”是指苗的因──如种子等,相对于苗而言,在苗之前已出现的各种事物皆是过去,然而,它 们又不是过去;以是物的原故,因此,它们是现在。“过去的苗”应是无;以其是已过去或已不复再是的原故。这个理由可以成立,以若 是苗则定是现在的原故。(此理由成立)以定是物的原故。如是者,是应有“死人”却没有“死了的人”的原故。理由的第一部分可以成立,应有“死人”,以有已杀人的原故。(此理由可以成立)以有已杀国王的原故。(理可成立)以有拉隆·巴吉多吉以铁箭已射杀国王朗达玛的原故。与此相同,“苗的未来”、“苗未来的时间”、“相对于 苗的未来”以及“未来的苗”等不是同义的。初者是指某时间地点未生苗的分位的无遮。其次者可理解为苗未生的时间,因此应是物。第 三种是指苗的果等在苗的本位未生的物,因此它们是物。第四种应是无;以没有一物能既是未来又是苗的原故。此理由可以成立,以没有 一种既可以作为未生之分位的无遮,又可作为已出生的苗的原故。
若是物,则定是已出生者;以无需要出生的原故。明年的果实也 是已出生者;以于其本位已出生的原故。这种理由应周遍成立,但凡说物已出生者,意应指在其本位已出生,而不是指讲话的人正在说话 的时间中已出生。另外,关于不相应行法的十四种或二十三种分类需要另作讲解。
至此,在讲解所知的名相中,在“物”之中关于色法、识识和不相应行法三种分类中的不相应行法已经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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