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丨未保价货物损毁快递公司怎么赔?“双十一”法律锦囊请查收!
近日,第十三个“双11”电商大促已经拉开帷幕,消费者的“双11”狂欢购物模式也随之开启。同往年一样,很多消费者在下单“买买买”之后,就陷入了等快递的焦虑中,生怕自己的快递不能完好无损地到达自己手中。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快递出现损毁、丢失的现象屡屡发生。
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呢?京小槌今天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聊聊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等情况,快递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高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翡翠指环,运至目的地后发现指环有损坏。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指环价格8500元、退还快递费23元。快递公司抗辩称,高女士没有进行保价,也没有声明是贵重物品,按合同约定,应赔偿金额为运费的7倍。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曾使用过该快递公司保价服务,知晓保价服务存在,明知涉案指环属于易损物品,但未选择保价服务,也没有声明指环的价值,故对物品损毁有一定责任。快递公司揽收涉案指环时,未尽到安全检查与验视义务,也没有进行加固包装和安全运输,导致指环损毁,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2500元、退还快递费23元。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说法
快递业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属于商业服务而非公益服务。发生货物损毁、灭失,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而非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承担赔偿不超过三倍资费的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市场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等确定。
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赔偿标准的约定,即保价条款部分,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成为有效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内容也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对快递公司来说,与客户订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就负有保障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的义务,即使客户没有进行保价,该合同义务也并未免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在快递公司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的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客户自身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以减少快递公司相应的赔偿额。客户在寄送快递时,要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贵重或易碎物品,注意保留产品发票或其他证明价值的证据,尽量选择保价,主动向快递公司说明,提示其进行加固包装,避免货物损坏后自身也要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