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3元八宝粥超市赔千元 知道这些你也可以获得高额赔偿!

一罐售价仅3元的八宝粥,仅仅因为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超市最终赔偿消费者1000元。3元与1000元,这之间的差距有点儿大。

北京的赵先生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罐八宝粥,后来发现八宝粥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于是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后与超市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3元货款并赔偿1000元。对此,该超市辩称,赵先生购买的八宝粥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因此不同意退货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八宝粥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判决超市退还赵先生货款3元并支付赵先生赔偿金1000元;而赵先生则需将所购买的八宝粥退还超市。

其实我买东西还是会看商品的保质期的,有些商品尤其是一些食品,有的就是在最后一天出售,甚至一些小型商店超市,也会卖过期商品。大家有的时候因为价钱不高,也懒得维权。没想到,3元八宝粥竟然获得千元赔偿。为什么?

嘉宾: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执业律师 李建明

大家可能听说过三倍赔偿、或者10倍赔偿,但是像这种3元八宝粥因为保质期问题,获得1000元的赔偿还是很少听说,为什么呢?

李建明:这就要看2015年10月 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为什么会修订?因为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形势是不容乐观的。从牛奶的添加剂、苏丹红、到地沟油等等事件的发生,引起大家普遍的不安全感。不知道自己吃什么是安全的,吃什么是不安全的,甚至不知道什么敢吃。但是,一日三餐,民以食为天,这个形势很严峻。

在这种情况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设置赔偿救济的时候,就把原来赔偿的门槛提高了。如果食用食品安全受害后,受害者或者消费者怎么救济,获得多少赔偿呢?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按损失的三倍来主张赔偿,一个是按货款的十倍来主张赔偿。赔偿的数额达不到1000的话,就按1000来计算。不管什么情况,比如你买的东西是3块、5块、10块、1百块的话,你去起诉,如果能够成立,获得最低的赔偿是1000元。

从立法来看,有两个目的。

第一、鼓励大家在食品安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要主动维权。

第二、降低维权成本。

所以,这就是三块钱的八宝粥为什么赔偿了1000元,这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低赔偿标准。

方弘:如果买的商品超过了1000元,显然三倍的赔偿或者是十倍的赔偿明显超过一千了,也就不存在赔偿一千的说法。这个案子中,超市也在辩解,说自己只是没有相关的安全生产日期,不能说没有生产日期,就是不安全的食品,好像从这个角度说也是有道理的。

李建明:商家认为这是属于标签瑕疵。标签瑕疵在《食品安全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标签上要注明很多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执行标准等都必须要有。

第二,本案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因为,我们知道八宝粥是熬制出来的。它需要经过灭菌、高温消毒的等各种工艺,然后灌装、封口。如果没有生产日期,就没办法判断判断保质期如何起算,这就涉及到可能是变质的食品,肯定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

所以,法院认定这盒八宝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没问题的。

另外,生产商或经销商说是标签瑕疵,这个辩解难以成立。因为,这也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生产日期都没有标注,保质期就不知道怎么起算。所以,这肯定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实质性的危险,是不安全的因素。

方弘:比如节目刚开始说的地沟油,我们也可以据此维权,但是消费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就会很麻烦。

李建明:对,地沟油的问题很难认定

如果大家去饭店吃饭,发现味道不对,怀疑是地沟油,但是没有办法鉴别。在我们身边,比较好维权的就是根据包装、装潢和标签就可以判断是否有问题。最典型就是过了保质期还在销售的食品。

另外,没有生产厂家的名称、没有生产日期、没有配料表、配料表表述和实际的不一致的情况,就是张冠李戴,偷梁换柱了。比如说明明是猫肉做的或者是猪肉做的,包装上说是牛肉干。

这样的案例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维权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本案中,商场认为是标签瑕疵,关于标签瑕疵,《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符合两个条件,瑕疵才会存在。

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性。

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能是标签瑕疵。比如说本来是玉米粥,但是包装上写明是王米粥,这就是标签瑕疵。因为,食品的安全性方面没有问题。

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看标签。因为标签是生产商的法定义务。生产商都必须要注明,如果发现没有标签,那么这个食品肯定不能买。

另外,标签标注不清楚,也不能买。如果标签上没有生产厂家、没有商品名称、没有生产日期、没有保质期、没有产品的质量标准,那么这样的食品也不能买,因为这很可能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方弘: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就是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才能获得赔偿。但是我们普通的老百姓很难辨别具体哪种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哪些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怎么来辨别呢?

李建明:这个问题在《食品安全法》26条做了例举性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标准,所以大家买食品的时候一定看它的生产标准有没有。像GB国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比如,奶粉的蛋白质不能低于要求的下限,也不能没有。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方弘;如果买了,可以索赔。另外过期食品也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

李建明:过期食品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里面比较常见的情况。因为过了保质期,食品的品质就会下降。所以,保质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就不要去买。尽管有些国家也规定保质期满以后可以卖,但是要明确告诉消费者卖的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能不能食用你自己判断。

其实有些时候,我们用常识可以判断,我们家里面食品虽然保质期10个月。但是过了2个月或者几个月,发现没有什么异味。以我们生活常识来辨别,可以买。但是商家要明确告知是过了保质期的。

方弘:有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去买一些散装的面包,选中了一些面包以后就用塑料袋子装起来。但是,整个过程是没有任何的关于食品的说明的。这种是不是就可以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呢?  

李建明: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特定的场所生产,像一些现蒸现卖的店铺,要有营业执照,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摊位或者店铺或者连锁店,这样食品安全性就有保障。在这个过程当中,销售员马上取出来卖给你,这是可以没有标签的。这是一个特殊情况。如果用包装盒包装卖,就必须有标签。如果没有标签,行政机关对于这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标准也是销售价格的10倍到20倍。所以,这一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方弘:所以,这个案例出来以后,也是给广大的消费者起到一个警示意义,同时也是一个维权典型案例。

李建明:这个案件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净化我国食品安全市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是有作用的。

第二、生产商和经销商要投入更多的注意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去生产、销售食品,不能违规生产。

第三、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消费者也就知道了《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大家在买食品的时候,如果受到危害,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是鼓励你去维权的。所以,大家应该大胆维权,从维权来提升食品安全环境的好转。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也是给大家做一个普法。就像案件审理法官所说,平时老百姓很少会为了几块钱去打官司,因为觉得获得不了什么利益。而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你去打官司,就会获得所购食品300倍还高的赔偿,也就鼓励消费者遇到不安全的食品,站起来,用法律的手段维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市场也会越来越少,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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