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情人挑衅妻子杀死小三 再审改判妻子不具有防卫性质获刑7年!

王平聚

刑法学教授

清华大学博士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据红星新闻报道,永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曾某利有婚外情,为此,夫妇间发生过纠纷。案发当日的2006年6月23日晚,曾某利在她的租屋内,与刘某平发生争执。随后,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

接到电话时,冷兰正在削水果。她顺手把水果刀带上,开车前往曾某利的租屋。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了面,随后发生了争吵。刘某平从中劝解。

案件材料显示,争吵中,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冷兰面前晃动菜刀,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

刘某平站在二人中间劝解、拦阻,但没有拦住,两女子撕打了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

这时候,冷兰的家属赶到。多名目击证人说,一进门,就发现曾某利躺在墙边,肚子在流血。

冷兰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曾某利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晚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6年12月5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

13年后, 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再审法院认为, 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去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综上,冷兰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采访对话

方弘:2006年的生效判决,时隔14年,检察院又翻案。生效判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推翻重审?

王平聚律师:本案推翻原判决重审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254条的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所以,这个案子再审判决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

方弘:原审法院认定冷兰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而再审法院认定冷兰不具有防卫性质。在事实无法证明或者存疑的情况下,冷兰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怎么认定?再审认定冷兰的行为没有防卫的性质,有说服力吗?

王平聚律师:从案件报道的情况来看,本案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在存有疑点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还是要认定冷兰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况。

再审认为冷兰防卫的证据不足,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判冷兰故意伤害罪成立,获7年有期徒刑。我认为,在事实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面,我们依然要认定冷兰具有防卫性质!为什么呢?

因为,刑法学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疑罪从无。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又衍生出另外一条基本的原则,叫存疑的利益归于被告人。检察院抗诉和法院的改判的理由是错误的,它违背了这一条基本的刑法学原则。

本案关键的焦点是什么?被害人曾某是否拿着菜刀准备伤害冷兰?如果是,被告人冷兰就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是,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再审的检察院抗诉和法院的理由认为这个事实存疑。即被告人冷兰是否是在被害人持菜刀准备伤害她的时候,就做出了反杀,事实存在疑点。

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学上要推定被害人曾某利有准备伤害冷兰的行为,因为这样的推定有利于被告人冷兰。我们不能把有疑问的事情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推导。而再审的判决就把存疑的利益归于公诉人,等于把举证的责任弄反了。也就是说公诉人要证明冷兰不存在正当防卫,要拿证据出来,要拿出被害人曾某利没拿刀的证据出来。公诉机关在拿不出这么确凿的证据证明曾某利没拿刀的情况下,我们就假定曾某利确实是拿刀准备伤害被告人冷兰的,冷兰的防卫行为存在。

如果相反,要求冷兰自己证明对方拿刀的事实,就等于说要被告人来证明自己无罪。而刑法学的一条基本的原则,被告人是没有义务来证明自己无罪的,而公诉机关是有义务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害人曾某利如果没有拿刀应该由公诉机关来举证。公诉机关举不出证据,那就认定当时是曾某利拿刀伤害冷兰。

因此,应该认定冷兰的防卫行为是成立的。当然,防卫过当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况。所以,再审法院否定冷兰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是错误的。

方弘: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逻辑是这样的。刑法的一个原则就是疑罪从无,即如果一个案件的犯罪事实是存在疑点的,所有的证据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同样在这个案件当中,冷兰的行为到底是否是正当防卫?事实上,公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认定冷兰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还是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这就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冷兰的方面来解释并进行定罪和量刑。因为,在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选择更加严厉的处罚,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个案件的再审其实就是很有争议的。冷兰不服再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您觉得二审的改判有没有可能?或者说冷兰能有办法让自己获得一个对自己罪轻或者无罪的判决吗?

王平聚律师:我认为在对事实有疑问的情况下,要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而不是把存疑的利益归于公诉方。

所以,从刑法学来讲,冷兰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正因为这个原因,我认为二审改判撤销再审判决,改判冷兰防卫过当或者无罪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方弘:事实上,冷兰自己去找14年前案发时的证据也是不太可能的。可能,冷兰现在可以做的就是找一位辩护律师给她做辩护。但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应的没有明确所指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判决理念也特别重要。

王平聚律师:是的,当然冷兰能找到证据证明曾某利拿了刀是最好的。但是,她找不到也没关系,因为她在法律上并没有找这个证据的义务。而是应该公诉机关要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曾某利没有拿刀,因此防卫不成立。

所以,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取决于二审法官对刑法学的理念的认识,其是否执行了一个正确的刑法学理念。如果法官是在一个正确的刑法学理念的指导上判案,应该还是要推翻再审判决的。

结语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等。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经典案例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该案中由于警方提供的多个证据存在着难以排除的疑问及诸多程序问题,导致检方指控事实是否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陪审团做出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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